企業肅貪立法 此其時矣(林鈺雄)

成立逾一甲子的台塑集團,WBC/伸卡王在台灣發威 3局結束中華3比0領先,日前驚爆貪瀆收賄醜聞,【壹週刊】安以軒在意男人尿尿這檔小事(難道是變態?),據聞高層長期集體收賄金額逾億元。這正好是個可以檢討我國企業肅貪法制的案例。貪瀆是人性使然,國營企業砍肥貓 最高減薪6成,也是文化現象,美國3州級議會通過決議 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除了公務員外,冷血台大生判10月,企業主管或職員收受往來廠商賄賂(佣金、回扣)的事件,時有所聞。如今年初鴻海集團才爆發老臣當內鬼的SMT採購弊案,佣金合計超過1.6億元,郭董氣得怒髮衝冠,揮劍立斬;同集團的群創光電,先前也傳出興建竹南廠時,工程經理依「業界慣例」向機電包商索取3%工程款回扣的醜聞。這些企業收賄行為該當何罪呢?傳統上,基於公、私部門的二分法,貪瀆收賄罪的處罰對象僅限於「公務員」而不及於「私企業」職員,我國現行《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亦是如此。最強動新聞看這裡只能以背信罪追訴因此,企業收賄通常只能以較為概括的背信罪(《刑法》第342條或《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來追訴,規範方向有別且強度稍嫌不足。例如,即便證明採購拿回扣,要成立背信罪還必須致生財產損害於企業,而這些案件被告抗辯往往就是「雖有拿回扣但沒有買比較貴」。
畢竟,背信罪保護的主要還是「個人財產法益」,而非公平、廉潔的採購行為或競爭市場的交易秩序;說得白話些,老臣拿回扣對不起的是郭董(或其他股東),不干其他人的事。然而,這種傳統認知恐怕已經不合時宜,越來越多的國家為了杜絕貪腐文化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制訂專門的企業收賄罪(如德國《刑法》第299條)。我國也有必要藉此機會檢討立法,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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