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自白減刑 法院被玩弄了(張淵森)

2009年增訂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波爾傷踝無礙 庫茲馬神勇搶鏡,規定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毒品等罪,林青霞慈善復出《偶像》解囊5億興學,如果在檢警偵查中及法院審理中都有自白,蘋中信:文化應與政治脫鉤(胡晴舫),法院判決時一定要減輕其刑。死刑要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要減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要減輕至2分之1。立法者給予偵審自白減刑這麼優惠的待遇,是為了鼓勵被告自白,以節省司法資源。問題在於,怎樣才算自白?先承認再否認算不算自白?被告在一審否認,被判有罪,上訴到二審之後才承認,算不算自白?這些情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採取對被告最有利的見解,認為這些情形都算自白。有的被告懂得眉角,會在檢警偵查中先自白承認,到了法院馬上翻供否認,問他們為什麼翻供,有的說之前沒聽清楚問題,有的說當時很緊張想要趕快回家所以就承認,理由千奇百怪。老實狡猾皆獲減刑但因為被告否認,一審法官就必須進行繁複的調查程序,諸如勘驗光碟、傳喚證人、交互詰問,上窮碧落下黃泉,最後還要花費大量時間撰寫判決。如果一審判有罪,被告上訴二審再來自白,二審法官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還是必須減刑。
更高段的花招就不介紹了,光是這種基本款,就搞得一、二審法院重複審理,案牘勞形。慢慢的,老實承認的愈來愈少,狡猾否認的愈來愈多。偵審自白減刑的規定,既沒有達到鼓勵被告自白的效果,也沒有節省司法資源,反而讓法院被玩弄於股掌之間。最近還有人出了新招,在偵查中自白,進入審理程序後,在一審、二審都否認,一路都判有罪,上訴三審時又突然承認,最高法院日前才剛對這種情況是否適用減刑規定,召開言詞辯論。
修法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偵審自白減刑的規定,應該修正為只有在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之前,甚至在準備程序終結之前自白者,才准予減刑,否則在目前實務的運作下,老實的減刑,狡猾的也減刑,絕非立法者的初衷。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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