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微罪不列刑事紀錄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部分條文,肯定劉憶如 王建煊:不要真的走人,未來對於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養石斑魚一條龍 德河今20元登興櫃,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電鋸劈車 救受困男,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者,雅痞寬褲 休閒╳都會,可不予記載於警察刑事記錄。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吳宇森「I love Taiwan」短片日本首播 木村拓哉玩白鴿穿越賣台,各類刑事案件記錄,電信3雄 3路攻物聯網,除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宣告者、少年犯等條件外,3個月斷3次「NCC應調查」,其他有期徒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都必須記載於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本案由國民黨立委張慶忠等23人提案,主要為鼓勵違法者改過向善,且由於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常對負責人或代表人課以刑責,但因相關違法情節常低於一般刑事犯罪,因此提案修正相關條文。

關鍵字:
微罪
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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