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同性婚姻合法化後 台灣呢(陳榮義)

2017年10月1日德國同性婚姻合法正式實施,遺缺角力「有利希拉蕊爭提名」,反觀我國,主場被掛台獨旗 足協挨罰,司法院大法官於5月24日對同性婚姻作成第748號解釋(釋字748)後迄今,王文淵 親推 王瑞慧接長庚董座,已逾4個月,小豬愛人「被自己帥了一臉」 怪鼻整形女真敢說,行政院對外宣示「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仍由轉任國發會主委的陳美伶負責,然而,此段期間主管《民法》的法務部未曾對外表示相關意見;《民法》要如何修正,是法務部責無旁貸之事,積極且適時地向外界傳達各項進度,方可消除各界對執政團隊落實婚姻平權決心的疑慮。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團體曾主張應參考德國另立專法,然而德國2001年《伴侶法》實施,經過16年最終仍回歸修正《民法》。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西方民主國家在同婚修法的過程,確實足資參考,為達成形式及實質的婚姻平權,修正我國《民法》是必經之路。過去,台灣是一黨專政,自許為亞洲民主的燈塔,民主化後,更應挺胸向前,落實婚姻平權。釋字748的「2年」是最後期限,但不應被解讀為「婚姻平權還要再等2年」。法務部應先「廢止」1994年8月11日發布之(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該函內容為:「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婚則非屬之。」(另外,法務部2012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2012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2013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之函釋亦應同時宣布「廢止」適用)。法務部先廢止函釋我國戶政機關會拒絕同性2人辦理結婚登記,係因法務部前述對《民法》有關「結婚」定義之多次解釋,但既然「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並無直接明文規定,在釋字748效力及於全國各級機關與人民的前提下,法務部前述函釋明顯與釋字748意旨相違,自當再無適用餘地。
目前《民法》最大爭議的條文是第972條所出現之「男女」當事人,而該條係「婚約」的規定,即俗稱的「訂婚」。《民法》對結婚的規定是在第982條,要件是書面、2人以上證人及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換言之,結婚是「雙方」當事人的事情,與性別無關。在現實社會中,沒有「訂婚」而直接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比比皆是。
現行《民法》第982條「結婚」的規定,既未限定「一男一女」,此等「法無明文」卻由行政機關自行擴大解釋,造成同性2人辦理結婚登記被戶政機關拒絕的函釋,不用等待立法院修法,法務部即可自行宣布「廢止」適用。
同性婚姻修法工作,行政機關不能再以盤點法律、通盤考量、取得社會共識……等理由加以拖延。同時,立法院亦應恪守《憲法》所賦予的職責,在本會期內盡速完成《民法》修正案的立法程序。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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