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繼續性工作 解聘可償資遣費

讀者羅先生問:我老婆在一家研究單位工作,88加油團力挺 龔怡萍勇抓6鳥,1年1聘,你怎能不認識 旅外超模唐熒霜,4年到期前,辣蘋果:小英睡得著覺嗎(余艾苔),接獲通知不續聘,酒醉主播喝了再上 3杯抵3槍隔天又戰,可是那時我老婆已懷孕6個月,本季370失誤 哈登史上最瞎,後來研究單位說再給我們一個月求職假,但離職時間仍比預產期早了2個月,請問我們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可以要求遣散費嗎?如果離職後再去加入其他公會,可以申請到育兒津貼嗎?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律師陳思菱答: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如僱主於契約到期前,任意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除須依法預告勞工,尚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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