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違反學術倫理的問題嗎(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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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違反學術倫理的問題嗎(吳景欽)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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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生化所教授郭明良涉嫌論文造假事件,李坤儀今戴巴黎訂製款出閣BOUCHERON 招搖星愛婚戒,不僅涉及校長楊泮池,疑液壓異常 復興GE382班機急降桃園機場,現今又傳出收受其他教授利益以讓其掛名之疑雲。而教育部除了命台大與政風人員盡速查明外,蘋中信:這樣處理台鐵員工 未免也太容易了(呂秋遠),亦不排除請檢調機關介入。惟此事件除違反學術倫理外,是否有涉《刑法》,是須嚴肅看待的課題。刑法各罪定罪不易國立大學研究團隊主持人收受他人之金錢以求掛名之行為,最嚴重者,當然是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受賄罪,此罪成立的關鍵,即是所謂貪污對價性。而司法實務於對價與否之認定,一向堅持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能僅以交付之名義,如借貸、贈與等,就因此判斷無對價關係。
就此事件來說,即便當事人宣稱收受金錢是借貸,未必能因此解脫對價性之論定。只是會出現疑問的是,要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乃以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為前提,而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必須是依法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故公立大學教授為論文之發表,基於學術自由與獨立性,實無涉公權力行使而非屬公務,致無貪污罪的適用。
雖然,造假論文不會涉及貪瀆犯罪,但因主持人仍以造假論文以之為投稿、申請研究經費,甚或用以為升等,仍有涉及詐欺罪之可能。不過,《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除須使用詐術外,尚須有使人陷入錯誤且因此為財產處分。而因論文刊登、學術研究經費申請或升等教授,都必須接受嚴格的外部實質審查機制,是否能符合使人產生錯誤的要件,就有疑問。
至於就論文造假之內容,亦須探討有無涉及《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惟《刑法》的所謂文書,乃須用以為證明權利義務之用,學術論文自不能該當。不過,未實際參與研究而仍掛名其上,若論文因此被公開發表或出版,由於事涉著作權誰屬,仍有成立偽造文書罪之可能。只是在論文掛名者如此之多,對於是否真正參與研究與撰寫等,實也說不清楚,要以偽造文書罪論處,也有其困難。
檢察官速開啟偵查總之,關於台大論文造假行為,雖已事涉多種《刑法》罪名,卻有定罪的難度,最終就僅剩下內容是否抄襲,致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製他人著作罪。即便如此,政風機構無司法警察權,再加以台大本身僅為學術倫理之查處,更因有道德風險,必使人對其調查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就應由獨立行使職權的檢察官,盡速開啟偵查。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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