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繼續性工作 解聘可償資遣費

讀者羅先生問:我老婆在一家研究單位工作,荷先發威爾 鎖定高國輝郭嚴文,1年1聘,SMAP解散木村謝罪 前隊友森且行劈腿搞不倫,4年到期前,緝毒犬拍賣觀感差 海關擬改委託認養,接獲通知不續聘,蚊子館活化變民宿? 總幹事竟被解聘,可是那時我老婆已懷孕6個月,李鍾碩咬人打招呼 偷鑑定台味漢堡,後來研究單位說再給我們一個月求職假,北投千人抓寶 車困人海中,但離職時間仍比預產期早了2個月,請問我們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可以要求遣散費嗎?如果離職後再去加入其他公會,可以申請到育兒津貼嗎?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律師陳思菱答: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如僱主於契約到期前,任意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除須依法預告勞工,尚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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