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判死不違反公政公約(法務部來函)

近來因殺童案,不只是「花瓶」!高鐵女列車長下跪擦咖啡 網友狂讚,再次引起兩公約與死刑之爭論,吃遍天下/小護士為你服務 讓人心臟病發作的性感餐廳,更有論者,男試車飆髮夾彎 害死女業務起訴,認為因施行兩公約而導致法官無法判處死刑。依公政公約第6條規定「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我生技產業政策 挨批保守,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五、對18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香料魔法 馨香誘人,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因此尚未廢除死刑國家,對18歲以上觸犯最嚴重罪行的人,仍然可依法判死並執行,並未違公政公約之規定。未明定最嚴重罪行公政公約雖未明定何謂「最嚴重的罪行」, 然參酌1984年5月25日經社理事會決議附件「關於保護死刑犯的權利的保障措施」之內容係「死刑的範圍只限於對蓄意而結果危害生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後果的罪行」;另於2006聯合國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特別報告員之報告中,亦定義「最嚴重的罪行」為「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另參酌上開特別報告員之報告中亦提及以下各種可能在各國遭判死刑之具體罪行並不屬「最嚴重的罪行」,包括沒有造成死亡之綁架、教唆自殺、通姦、叛教、貪污、毒品有關的犯罪、經濟犯罪、良心犯、金融犯罪、官員侵占、逃避兵役、同性戀行為、非法性行為、成年人自願的性關係、使用武力盜竊或搶劫、宗教活動及政治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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