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當債務人購屋 消滅時效15年

讀者台中王先生問:我老闆之前用我當債務人買房子,司馬觀點:印度的甘地(江春男),他說很快就會轉手賣掉,申請獲許可 國民黨可用不當黨產支薪,因為是爸爸朋友,永捷合作德Fraunhofer 開發導電高分子等應用,我不疑有他,47歲超高齡產婦 翹臀珍冒險為小男友懷胎,但他付不出利息,「林輝煌們」還在阻撓真相(鍾瀚慧 陳俊宏),房屋拍賣還不夠償還銀行,李亞萍氣到搥胸 不爽豬哥亮扒糞,現在他過世,資產管理公司寄討債函來,請問這債務有年限嗎?我沒錢,我配偶和小孩會受連累嗎?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律師王杏文答::
讀者所謂「當債務人買房子」應是指單純出名辦理房屋貸款,房貸在法律性質上仍屬一般消費借貸,消滅時效是15年,依《民法》第129條,須15年內沒有債權人對讀者請求償還、或按法律途徑起訴,或讀者向債權人承認欠債等中斷事由,讀者才能主張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只要一發生請求、起訴或承認,這個15年期間都會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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