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未宣告沒收扣押物 可聲請發還

讀者陳先生問:我因偽造信用卡案目前在強制工作,金曲獎/雙J入圍四項平手 林宥嘉恭喜鄧紫棋,本案曾查扣一批餐券(約價值30幾萬元),「台灣是存錢王國」諾貝爾得主很驚訝,是我用現金向同案被告買來的,【祕密客】灰鴿?菲哥?傻傻分不清楚,判決書未宣告發還被害人,孫德榮漏邀5566成員 王仁甫吐實「回不去了」,也未宣告沒收,但是我聲請發還,被執行檢察官認定是犯罪所得之物(盜刷所得)。請問檢察官是否違法?我可以聲請釋憲嗎?律師孫治平答:
《刑法》第38條及第40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應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也有相關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如裁判時未宣告扣押物應沒收,扣押物又無留存之必要,執行檢察官即應發還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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