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18歲女未失聯 男友伴遊非和誘

不具名讀者問:我已滿20歲,車站施工完成日拖延「效率差」,我女朋友滿18歲,小S濺血照「朋友拍的」 老公洗頭急放閃,但未滿20歲,怎麼又退步了? 國發會看我競爭力,因女友母親反對我們交往,警告要提告和誘罪。請問,什麼是和誘罪?若我們出遊3天,但女友都手機暢通且有回報所在地點,這樣會被告和誘嗎?如果我們各自報名,參加同1個旅行團,這樣也違法嗎?律師戴維余:
依《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謂的和誘,是指經被誘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同意後,使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所支配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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