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18歲女未失聯 男友伴遊非和誘

不具名讀者問:我已滿20歲,車站施工完成日拖延「效率差」,我女朋友滿18歲,小S濺血照「朋友拍的」 老公洗頭急放閃,但未滿20歲,怎麼又退步了? 國發會看我競爭力,因女友母親反對我們交往,警告要提告和誘罪。請問,什麼是和誘罪?若我們出遊3天,但女友都手機暢通且有回報所在地點,這樣會被告和誘嗎?如果我們各自報名,參加同1個旅行團,這樣也違法嗎?律師戴維余:
依《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謂的和誘,是指經被誘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同意後,使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所支配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監督。,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桃園私人保鑣
商標國家
台中超跑禮車
新竹一對一照護
包養哪裡找
台中新娘秘書課程
新北 抽脂
機械五金零售
大直cbd
台中代銷公司
大里美睫課程
臨時私人隨扈
私人保鑣公司
台中網路行銷
台中包租物業
Candy Dating 合法嗎
constant force spring
商標申請費用
北屯包租代管推薦
咖啡研磨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