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變動工時降薪 可聲請調解

讀者陳先生問:我在2007年到公司上班,與父鬧翻多年 兩周前解心結,說好上班時間是11:00∼20:00(中班),聲援扁 胡志強:郝跳火坑反燒傷 郝:總要跨出第一步 ,現因公司業務量縮減,【婉劉戀】不挽留了嗎? 民眾有話要說,要求我比照公司營業時間,從08:30開始上班,還發了1張合議書給我,寫我因為無法配合上班時間,要我在7月底前另覓新職,否則8月起原時間上班,但提前下班,且時薪改為120元,變相減我薪,我該如何回應?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律師葉又華答:
工作時間、地點、職務內容與薪資是勞動契約的重點,勞僱雙方議定後,若須變更,原則上亦須雙方同意。如變更不合法,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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