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對菲律賓善罷甘休(姜皇池)

在政府各部門努力下,活龍蝦美國牛 涮出美好原味,「昇豐12號」繳交罰鍰後終可踏上歸途,火攻蜂窩出包 消防隊燒民宅,對政府此等努力自應肯定,有夠讚 警教學童唱英文歌,國人同感欣慰。然作為國際法學者卻久久不能釋懷。特別是本案僅是因菲律賓《新漁業法》規定:任何出現在「菲律賓水域」的外國漁船逕行「推定」從事非法捕撈,遊世界/閃耀千年寶藏!波蘭「維利奇卡」 偉大地下王國,便使我國漁船橫遭扣留繳款!救人優先,連投3四壞球 小曹11局再見保送,不得不低頭?然菲律賓如此立法與行徑,國泰金擬配股息2元 殖利率5.5%,等同剝奪台灣漁船的「無害通過權」,生涯最後對決 杜蘭特34分壓偶像,政府實不應就此罷休。最強動新聞看這裡無害通過權被剝奪首先,國際法承認所有國家之船舶,不論漁船或貨輪,均享有無害通過權,然菲國《新漁業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卻規定:任何進入菲律賓水域的外國漁船「推定」是進行非法捕魚,如此任何漁船在所謂「菲律賓水域」均將負有證明本身合法之義務,此等於「事實上」剝奪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權,當然違反國際法。
第二,縱使本案人在矮牆下,菲國法律亦僅「推定」,但菲國表示昇豐12號並未懸掛旗幟,且該船為登記在印度洋委員會之名冊漁船,若作業應經由南海,而非由西北向東南行駛通過雅米島水域。但漁業署資料顯示,該船亦是登錄在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之漁船名冊,且此次確實申報要前往太平洋作業捕撈黑鮪,是以通過雅米島以北海域,毋寧是正常且是最近水道。更何況航速資料顯示,該船在遭扣留前,都維持五至八節正常速度,根本不可能捕魚。然菲國說違法就違法!
第三,菲律賓宣稱「昇豐12號」並未懸掛旗幟,因此違法作業,同樣匪夷所思。先不論懸掛旗幟與否跟作業有何關係,因船舶在海上風吹雨淋日曬,旗幟若時時刻刻掛在船桅,恐非所宜,因此各國立法大致僅要求船舶在「特定場合」始「需」懸掛旗幟,比如進出港口或有執法船舶要求懸掛之際,始會將旗幟予以展示,或用以表示禮貌,或用以確認國籍。旗幟僅是用以確認國籍之眾多方法之一,國際法並未規定行使無害通過權時,若未懸掛旗幟即可推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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