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勞役一天111萬合理嗎(吳景欽)

海軍前上校郭力恆,國安基金5度進場 僅2次反彈奏效,因拉法葉收受回扣案,河智苑金馬頒獎 妻夫木聰來尋舒淇,遭判刑併科罰金2億元,抗高溫 更涼爽 3招擺放電扇密技,因無任何財力,電視直播浮屍 家屬當場昏倒,致以易服6個月勞役折抵,換算1天的金額高達111萬元。即便撇開尹清楓之死,是否與其有關,卻已凸顯出現行罰金刑的大問題。最強動新聞看這裡有違罪刑相當原則關於罰金刑是否該存在,一直是刑事司法的難題。若從好處想,以罰金來替代機構化處遇,既可達於社會復歸的教化作用,也可因此紓解監獄擁擠的壓力,更可增加國庫收入,似乎百利無一害。只是每個人的經濟能力與對金錢感受度不一,法官如何量定,就易陷入恣意,尤其若當事人無資力,還是得回到機構處遇的老路,致會造成有錢者逃過牢獄之災。
以郭力恆來說,雖然在拉法葉案裡,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但因前案,即獵雷艇收受回扣案,其已坐牢20年,則依2006年7月1日前的《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最高為20年下,郭力恆就無庸再入監服刑。至於併科的2億罰金,依據《刑法》第42條,若無力完納,則可以1千、2千、3千元折算1日,來易服勞役。而雖然易服勞役者,須與服徒刑與拘役者分別執行,但畢竟仍處於監獄內,為避免繳納者免坐牢、無力繳納者坐到死的不平等對待,現行法即規定有1年、舊《刑法》僅有6個月的上限,這也是郭力恆能如此快速出獄的原因。
只是如此的抵免,實與民眾的法感情有所落差。雖於類如《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法》等法規裡,有罰金5000萬元以上為2年以下、罰金1億元以上為3年以下的明文,卻因此乃特別規定之故,其他犯罪,如貪污,就無適用之餘地。更何況,不管是6個月、1年、2年、還是3年的易服勞役期間,實與高額的罰金刑不成比例,致有違罪刑相當,更可能使犯罪者繼續享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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