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租約終止 可訴請房客遷出

讀者賴祐問:我把房屋租給A小姐,17局飆27K 岩貞拼全季一軍,契約訂2年,73勝勇士 非冠不可 柯爾:沒衛冕紀錄沒意義,看屋及簽約時,民進黨荒廢的社會正義(簡錫堦),另有自稱A員工的B先生陪同,A先給2個月押金與3個月租金支票〈均已兌現〉,簽約後由B入住,1個月後,A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契約,我多次催B遷出未果,連電話都拒接,請問應如何處理?可斷水電嗎?律師聶瑞瑩答:讀者雖與A小姐簽訂租期2年的租賃契約,但A既已來函明確告知要終止契約,若讀者也同意,則租賃契約即因雙方合意而終止,並不受租賃契約2年租期限制。
A承租房屋後,雖是由員工B先生入住使用租屋,但依租賃契約,A仍是該房屋承租人,B僅為A的「佔有輔助人」(即依據A指示而管領該房屋的人),並不因此承受租賃契約的任何法律上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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