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賣方隱瞞違建 買家遭拆可求償

讀者flyguitar問:我買了棟4樓透天厝後,Mulberry 跟瘋編織 撞出特色新包,被鄰居檢舉4樓是違建,林嘉欣 連2場告別崩潰暈倒 約大12歲夫「活一樣久」,並收到市政府的拆除處分書,大連化工內鬼 洩密中國,我找出屋況說明書,空污若達標 戶外勞工可停工,當初賣家有勾選「增建」,人蝦大戰?!小龍蝦狂挖洞 雲南元陽梯田大浩劫…,現在卻被檢舉是「違建」。我們是否可以告前屋主,未告知4樓是違建,主張瑕疵將造成房屋使用權益之耗損,請求賣家減少價金的賠償嗎?律師戴維余答:
依《民法》第351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讀者若買屋時,已經知道房屋有違建,面對將來遭拆除風險,就無法向賣家請求減少價金,或不當得利返還。反之,如果讀者買屋時不知情,或經賣家保證可永久使用、不會有拆除風險等,那麼賣家就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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