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可以為警消做什麼(王獻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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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可以為警消做什麼(王獻鋒)

201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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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法官裁定殺警嫌犯交保,【墨寶片】詹朴 線的進行曲,遭社會批評司法不重視警消權益。司法除了將殺警嫌犯羈押外,證所稅上路 券商更改系統不及? 財政部:應該來得及,其實還可以為警察、消防員做更多。警消工作環境之高風險性眾所皆知,一壘金手套3連霸 神全挑戰紀錄,人員短缺、設備不足等等。但為何他們不願出來發聲?徐國堯案能解答這一切。徐國堯案處分失當徐國堯是一位在基層服務十數年、熱心助人的消防員,協助過高雄氣爆的英雄,卻因為一次抗議工時、設備短缺的遊行,三個月內陸續被懲處了42支申誡而遭受免職,就此他必須褪去消防員的制服。
為何42支申誡就會失去消防員這工作?因為《警察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之規定,達到二大過(18支申誡)就必須免職,而徐國堯的42支申誡遠遠超過這標準,在台灣的公務員懲戒紀錄中也是少見的。
但這些卻都是違法且有瑕疵的處分,例如:許多的申誡事由都是幾年前的,但按照考績評鑑制度,當年考績就僅能對當年度事項做評比,甚至部分處分是已經受過行政內部的懲處(如:禁止調假),卻又成為申誡處分之事由,豈非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這些處分明顯違法且不正當,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於徐案判決的新聞稿卻寫著:「上述6個懲處令(共計42支申誡),均屬消防局所為管理措施之範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本院自無從對上開懲處處分重新再予斟酌。」認為行政法院不能就消防局內部行政管理措施為實質審查。這就是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司法機關無法介入行政機關的內部措施,而內部的人員更受限於機關指揮,甚至必須被剝奪如: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特別權力關係無疑是威權時代的遺物。
被迫遵從體制規則當警消面臨嚴峻的工作環境,但他們卻無從發聲、爭取權益,因為特別權力關係,他們被迫遵從體制規則;他們被迫犧牲自己之權利。徐國堯己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訴求警消權益需要司法的介入,而不是使行政權得以任意迫害或控制其內部人員。司法應該從平反徐國堯案開始,落實對警消權益之保障。
高雄大學法律服務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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