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中信:人民當然可以攝錄警察執法(劉靜怡)

去年行政院驅離事件中的施暴警察至今下落未明,老爹 10戰明星賽 大棒打烊 美聯照奪4連勝,因亞投行爭議而引發的總統府前抗爭活動,百年來第6場載入史冊的FOMC,在驅離過程中又出現諸多過度限制人身自由的舉動,5口燒炭 啃老男攜妻小 叫罵父母,現場指揮官還要求所有憲警將警徽和臂章拿下,吳今萬人造勢 尬洪郝拼過半,要求執法者「不要被拍到」,美直播主辱台 竟還空拍禁航區,並且不准抗爭者對執法者拍照錄影,藍正龍「自己看開」送安心亞 跌倒就爬起來唄,甚至「命令媒體離開」。以上種種作為,春天戀愛季!一見鍾情「秒殺女」  微整形速成夯,都跟柯市長上任後所宣示的執法原則完全違背,而且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基本要求。老問題不斷重現,傳統媒體不在乎自己被隔離在爭議新聞現場外,已非新聞,而台北市政府的視而不見,更是讓「依法行政」淪為首都萬用口號。在這種惡劣的情況下,必須在法理上釐清人民的「反監控」或「參與式監視」(participatory panopticon)權利,才能維護最基本的民主運作標準。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拒絕蒐證理由可笑相對於參與集遊活動的人民,執法者往往具有明顯優勢,近年來執法者更是普遍使用日趨複雜的科技設施和資訊蒐集方式,在各種公共場所蒐集資訊,甚至違法比對資訊;警方所建制和運用的M-Police與人臉身分辨識系統,就是明顯實例。在這樣的脈絡下,惟有賦予人民反監控的權利,也就是保護人民對執法者蒐集資訊的權利,才能真正落實「政府受人民監督」的民主原則。
換言之,日益普及的隨身錄音錄影拍照設備,可以提高執法者不當作為的能見度,甚至可以提供不法行為的證據來源,尤其針對在公共空間或新聞現場的執法者,更不該任其以「個資」甚或「肖像權」保護這種似是而非的理由,拒絕接受在場人民對其進行影音記錄。
試問:法律本無明文禁止人民在公共場所拍攝政府作為,如果上述可笑至極的保護警員理由可以成立,那麼,相對地「身為執法對象的人民」又受到如何的待遇?人民應受的保護究竟何在?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執法者,在執法時本無主張隱私權之餘地,容許本應公開透明為之的集遊現場執法行為,遁入隱私權或其他權利的保護傘下,在正常民主國家本屬匪夷所思的笑話,更何況是出現在天天高喊公開透明口號的台北市?此置人民有權監督政府作為的高度公共利益需求於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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