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該置身於司法改革之外(王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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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該置身於司法改革之外(王子榮)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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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報載,漢神巨蛋周慶 miffy卡友來店禮搶先看,第一次司改國是會議籌備會,內政部要求婦聯會 講清楚勞軍捐流向,司法院長許宗力提出律師執業倫理之強化與監督的「改造」,KID血便救火《大學生》 揪吳怡霈對分6萬,強調律師素質的提升,郵局首設博愛座 惠長者,對司法改革有極大的影響,櫻花妹萌穿和服慶成年,司法院無疑是宣示了在檢察官、法官以外,深夜6級地震來襲 綠島小七變這樣,律師也應當是司改對象。許宗力院長意見可謂擲地有聲,尤其回顧歷來司法改革的聲浪,或有對於警察權力合法行使、偵查中的羈押及其他強制處分是否需法官保留、審理中法院訴訟指揮適當與否、乃至於判決有無符合人民期待等議題,涵蓋檢察官、法官等角色,卻獨缺對律師角色的探討,司法改革要能畢竟其功,對於律師職業倫理規範、乃至於律師資訊公開等討論上絕不可偏廢。三角形的訴訟程序「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此為《律師法》第1條所明文,可見律師角色不僅僅在於為客戶牟利,也不在於單單尋求勝訴判決而已,實則,無論在民事訴訟或刑事程序訴訟,律師都會成為參與法庭活動中的一方,在民事上或為被告、或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在刑事或為被告之辯護人、或為告訴代理人,對於案件的進行,不是只在於法官、檢察官的責任,律師的盡力與否,更攸關整個訴訟的走向與結果(民事訴訟中該如何聲明、刑事訴訟中的答辯方向)。
在筆者的經驗中,有的律師能避免其當事人做無謂的爭執,協助法院釐清事實,也有律師只顧著當庭激情演出,但相關書狀卻總是遲遲未能提出,對當事人(人民)權利影響甚鉅不言可喻,律師在訴訟的構造中,幾乎等同當事人之一,所以必須要對律師相關議題(職業倫理╱資訊公開)提出論述,如果僅僅討論法官、檢察官,那無異有見樹而不見林之憾。
對於司法改革有絕大助益的,就是律師資訊公開(並非現行律師公會建置的查詢系統),因為一般人民在委任律師時,對於律師該如何選擇,大多人仍是靠口耳相傳,或是迷信坊間的知名度,而在法庭上或許看到自己委任的律師振振有詞,但律師到底有沒有認真、盡心,提出的法律意見是否正確卻無法評斷。
律師市場資訊公開然而,一個案件中律師的良窳,法官、檢察官的評價往往才更為真實客觀,更多人不知道的是,其實司法院本來就有一套行之有年的評量律師的內部資訊系統,供法官於結案時勾選填寫,以刑事案件為例,填寫內容是對參與訴訟的辯護人的表現做評價(諸如法律見解、交互詰問嫻熟與否等選項),只是這套系統,目前僅供司法院於律師聲請轉任法官時參考而未有擴大用途的想法,或許這套系統與律師市場資訊公開之目的功能有所不同,但至少在技術上應不是問題。由國家來建置律師資訊供民眾使用,不僅可以使民眾在選擇有所參考,也能促使律師在個案中更加敬業,更落實國家對人訴訟權的照顧,惟有將律師納入司法改革的一環,才能避免司法改革再度功虧一簣。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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