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中信:別讓中國把台灣人帶回去(呂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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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中信:別讓中國把台灣人帶回去(呂秋遠)

201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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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次肯亞疑似詐騙案,劉文聰當過林青霞助理 跑龍套兼差運將年攢18萬,台灣方面之所以堅持有管轄權,恐攻帶動資安需求 紅外線LED竄紅,是基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的規定,法拉利姊扮鬼載阿飄 幹嘛沒事逛公墓,該條文規定,只要在中國領土內、航空機及船舶犯罪,視為在台灣境內犯法,台灣司法就有管轄權。再搭配《刑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犯罪行為地與結果地,如果有一地在台灣境內,台灣就有管轄的權利,因此我國依法對於這些嫌疑犯有管轄權。問題是,台灣人如果在國外犯案,往往犯罪證據與卷內資料都不在台灣司法體系手中,特別是受害人可能在中國或是其他國家,而這些國家或許因為政治因素,或許因為並未與我國簽署引渡協議的考量,因此無法將卷證移交,這時候就會導致我國司法體系縱然要介入,也無從調查之窘境。不論是肯亞或馬來西亞的疑似詐欺事件,都面臨相同的問題,當卷證與被告分離,我國檢調體系既不能偵辦,更無從聲請羈押,這時候司法體系就進一步被污名化,甚至認為我國政府無力處理詐欺罪。這樣的困境,其實都是政治層次造成的問題居多。當中國民眾因為詐欺罪受害,中國官方很難坐視不管,然而因為證據與人犯多在中國領域之外,跨國合作就在所難免。中國可以透過國際刑警組織,或是與其他邦交國的合作模式,要求這些國家將人犯遣返回中國受審,證據同時一併移交。要求對岸落實協定然而台灣在中國與其他國家「一個中國原則」的默契下,又沒有加入國際刑警組織,更沒有邦交維繫,例如位處東非的肯亞,台灣竟然必須透過南非辦事處協調,自然很難與這些國家合作取得相關卷證資料。
所以,既然中國可以透過政治實力,取得卷證資料,中國透過跨國合作的模式,將台灣人帶回中國受審,似乎是在管轄權各自主張的立場上,取得平衡的最佳方法嗎?
部分台灣民眾對中國採行嚴刑峻法來審理被告,有一種莫名的快感。然另一部分台灣民眾擔心:「往後只要對中國人民犯有中國《刑法》上的罪嫌,即使遠在他國,也必須逮捕回中國受審」,在這種情況下,台灣人會不會「被要求認罪」或是「被承認犯法」?部分台灣人當然深感不安。從肯亞案其中一位台灣人的「自白書」,竟然可以流入媒體,並且用字遣詞廣受台灣人討論,就可以知道,台灣人對於中國司法的信任度極為低落。
要化解台灣人對於中國司法的不安,短期間很難達到目的。但是就過去兩岸在司法互助協定的實踐上,中國確實可以將台灣嫌疑犯連同卷證交給台灣,雙方的偵辦資訊也可以互相交流,對於初步紓解台灣人對於中國司法體系的疑慮,應該會有正面幫助。
被告與卷證合一,是法治國家在行使司法權時的基礎。處理的過程中,當然不乏卷證作假或是欠缺的情況,而導致冤獄或是不能成立犯罪的窘境。
但無論如何,台灣官方都必須要求對岸落實兩岸司法互助協定,也必須加強與其他國家在打擊犯罪上的合作關係,特別是當美方支持我國加入國際刑警組織之際,台灣更應該把握機會,在國際合作打擊犯罪上,提出自己的需求與貢獻,不要再讓中國把台灣人帶到北京審理。
律師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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