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別當「推動罷工的手」(曾文星)

颱風來襲,連10聖筊 好運男開走休旅車,長榮空服員合法請天災假,一口小食 美味吸睛,最終導致多次航班開天窗。遇到重大勞資爭議,強化玻璃 最怕四角落重擊,原本該出來做公親調和的政府,台數科砸111億 買東森電視,卻把自己當事主,犯罪事實認定與量刑程序必須分離,急著指責勞工,法務部次長甚至「自創」法律見解要求究辦。這齣殺雞儆猴資方未必埋單,百萬勞工倒是對政府站在自己對立面點滴在心!首先,健全的工會才是社會安定的力量:《勞基法》中「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的規定俯拾皆是,若無工會,個別勞工是無法在勞資會議中與僱主抗衡的。但依勞動部今年首季統計,台灣企業工會組織率僅7.7%,因《工會法》第11條限制需要30人才能組工會,而台灣是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結構,符合規定少之又少。反觀鄰國:日本是10人、韓國是2人,連中國也只需25人即能組工會。況且因企業內採「單一工會制」,許多威權時期成立的工會根本是企業的「附隨組織」,導致勞工只能向外求助於產業、職業工會。
壓迫到極限更激烈許多企業認為打壓工會,就可以拔除勞工利爪,殊不知如果沒有工會教勞工在體制內合法爭取權利,一旦勞工被壓迫到極限,最後就是採玉石俱焚的激烈手段;到時損失的不僅是企業的市值、商譽,連社會的安定都會一併賠上!所以降低工會組成門檻,縮小勞資雙方談判實力差距,才能和諧共創經濟成長。其次,唯有遵循《勞基法》,方能抗衡工會:「《勞基法》是規定法定最低勞動條件」,然而檯面上知名的經濟學家總是與企業家沆瀣一氣地反對《勞基法》,矛盾的是:談勞動條件時他們講自由經濟,不要政府介入;要環評徵地時又要政府出面,積極排除任何阻礙;講變形工時拿歐洲的勞動存摺為例,卻故意避而不談歐洲完備的工會團結權和罷工權。更荒謬的是,幾乎只要工商大老一大聲,勞動部就用函釋自行架空《勞基法》規定,例如:民國106年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表示,休息日加班費可以任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補休替代,如此將使第24條休息日加班費的規定形同具文。可想見待問題逐漸浮上檯面後,又會引發一波新的抗爭。台灣勞工總把僱主利益優先於自己,要是僱主願意遵循規定,即便是最低勞動條件,勞工也會欣然效命;這樣就算工會要爭取優於《勞基法》的待遇,也很難獲得集體共鳴,工會的運作空間自然也會受到限縮。政府若讓罷工條件更加嚴苛,甚至增加預告期讓罷工實質失效。當法律不足以保障自身權利、選票不能扭轉劣勢地位,勞工只得被迫「自力救濟」!政府害怕有朝一日工會會串聯大罷工,卻不知,那隻真正推動罷工的手,正是與企業站在一起、撕裂勞資關係的政府自己!
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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