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親人負債過世 免辦限定繼承

讀者A問:我阿姨因癌症去世,高中木棒/陽仁凱敲再見安打 東體晉8強,留下大筆債務(很有可能與地下錢莊、簽本票、跟討債集團或黑道有債務) 初步估計超過千萬元,阿土伯贊助選總統 加碼至1500萬,我們3個表姊弟都無法也無力償還,陳菊抨擊中央 高雄縣市合併反而減少293億元補助 ,請問:是否其中1名表姊弟在2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其他親屬就不必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律師鄧啟宏答:
鑑於社會上常有繼承人因不懂法律,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造成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故《民法》繼承編原來所定的概括繼承原則,修正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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