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法院是否像月亮?(梁耀鑌)

最近半年來,哈登爆量44分 火箭炸死國王,司法改革由五組人馬就滿載議題,談死刑爭議 馬英九:逐步減少「死刑案件」較可行,日夜兼工,NAND Flash供過於求到明年,常常佔據媒體重要版面,男疑吸食K他命失控輾斃賣花婦 企圖肇逃又撞公車被逮,看上去「金光閃閃,【壹週刊】機器人超夯 這三家公司誰也不讓誰,瑞氣千條」,雖不致「要抓沒半條」;但人民對司法觀感不佳的深層問題,可能仍有未詳著墨之處。這次司法改革主事者,認為最大亮點,非法律人過半;避免當局者迷,引進非法律人雖有必要,然「巷內人觀點」,更為重要,畢竟鞋子合不合腳,只有穿的人才知道;人民為何不信任司法?可能與民間流傳「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有關,所以有人說上法院前要先拜拜,望能碰到對其有利法官。
民間為何會流傳「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筆者認涉及刑事訴訟目的「犯罪之真實發現」與法官是「中立第三者」的矛盾;且與人民對司法觀感不佳形成連動,矛盾愈深,人民對司法觀感愈沉。
「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著有明文;惟近來要求法官單純做「中立第三者」聲浪高漲;亦即法官單純聽訟,僅審查檢察官送來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撐「起訴的犯罪事實」,如不足支撐,就判決被告無罪,而不管刑事訴訟目的「犯罪之真實發現」;如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常被批判法官與檢察官聯手打被告,有違法官中立第三者立場。
職權調查認知不一目前實務上產生一種現象,法官為發現真實在符合法定程序下依職權調查證據,上級審不會指責違法,因不論大陸法或英美法,法庭永遠是發現真實場所,美國證據法大師魏格摩教授曾說:「審判的權力包含發現真實的權力。」英美法法官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另法官如採最輕鬆方式,單純聽訟,只檢驗檢察官檢送的證據,一般上級審亦不會指責違法;因當事人未聲請調查的調據,上級審亦不會深究。這就是法院被批判像月亮主要緣由,因不同法官對職權調查認知不一,審理結果確實不一樣。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但實務操作常有落差,尤其矚目案件;檢察官認起訴事實已事證明確,不再調查證據,而法官認被告被訴犯罪事實仍有不清楚地方,須要釐清。法官要不要職權調查,涉及二個問題,法官的「專業」及「敬業」:法官能否看清被告犯罪事實全貌,或被告根本不構成犯罪,這涉及法官專業。因認定事實是法官責任,判決書又由法官撰寫,既然檢察官認已事證明確,不再聲請調查證據;而法官又認被告被訴犯罪事實仍有不清楚地方,須要釐清,所以法院為發現真實,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涉及法官敬業良心法官是否職權調查,又涉及法官敬業及良心問題,因《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前段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官是否職權調查有裁量權,法官得調查,能調查,而不調查,要說法官違法較難,因檢察官已不聲請調查調據,且很難證明法官內心故意違法不調查;但這涉及法官敬業及良心問題。曾有行政首長批評:「銀行錢已被搬光,證據明確,法院為何不判!」試問,銀行錢被搬光,而檢察官所提證據不夠又不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能判被告有罪嗎?不能;能判被告無罪嗎?又不敢,怕被譏恐龍判決;此時,法院為發現真實,在符合法定程序下即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目前民間流傳「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有罪、無罪繫於偶然,傷害司法甚深。黎巴嫩著名詩人紀伯倫(Kahlil Gibran)曾說:「We already walked too far,down to we had forgotten why embarked(我們已走太遠,以致忘了出發的初衷)。」人民要求司法的不多,在保障人權前提下,做到刑事訴訟基本目的「發現實體真實」,對被告毋枉毋縱而已;不要「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最近司法改革作出200項決議,但有些議題,是否離題太遠,而忘記刑事訴訟基本目的「發現實體真實」。
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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