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資方巧立名目扣薪 員工可要求補發

忠實的讀者問:我在一家傳產公司上班,新迷彩服 紅外線下竟曝蹤,每月薪資都會被扣款,因髒話諧音竄紅 最貴1隻30萬,進公司設立的基金會以供其幫助弱勢,美3月非農就業人數腰斬 股匯雙殺,但僱用契約裡面都沒這些規定,租不划算 耐斯48.3億向富邦壽買樓,公司也未開收據、憑證供我們報稅,檢察體系更該被教訓(高榮志),人資主管說面試時都有告知,反避稅條款三讀 稅收估年增70億,但如果我說不要就無法獲得工作,中風男獲60萬善款 讓幼女安心就學,請問公司是否構成業務侵占罪?另外,公司要求員工扣款訂閱財經雜誌,是否違法?律師張靖雅答:
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僱主義務全額給薪,雖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但除非僱主能證明勞工同意由薪資中預扣這些支出,否則仍應該給付全額薪資給勞工。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僱主不論是以捐款、訂財經雜誌或其他名目預扣薪資,都會違反本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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