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的壓迫結構(江廷振)

近日,炎亞綸外銷俊臉戀高麗妹 銀幕首戰掘金千萬,因游錫堃選舉晚會申請遭刁難被移送法辦,最適人居 維也納奪冠 台北85名,加上《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將於明年元旦失效,青少年義演 募款助勵馨小腳丫,又使爭議浮現出來。「和平」集遊的處境為何如此艱難?如以和平集會遊行須充分保障不得任意驅離處罰為大前提,在現制下,許多集會遊行即便和平而未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其「危害性」仍被認為遠高於鹽水蜂炮(有殺傷性及蔓延性)和白沙屯媽祖(出巡路線隨機決定而難以預測控制)等。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透過集結深化討論對比之下,我們仍可以從各界反對論述中,一再看到這些「未申請」=「危險存在」衝著和平集遊而來的方程式。這種「對危險寬容對和平嚴厲」的權力邏輯,歸根究柢來自於三點:欠缺對權力關係的敏感度、誤解喧囂正面意義而予以排除,以及將「和平」與「和諧」觀念混淆。
白狼率眾向反服貿陣營路過嗆聲的過程中,中正一分局針對均未申請集遊許可的雙方並未依慣常的「依法行政」權力邏輯強行管制、驅離,反而出動警力,在維安的前提下,給予雙方盡情表達意見、嗆聲及發洩的機會。這種策略,達成行政目的外也促成了自由民主社會中應有的生猛有力及眾聲喧嘩,反而更是「和平即應保障」的典範。
但為何各界仍總是以管制思維介入?大法官認為「集遊……本質上……即易對……秩序產生影響,且……會引起相異立場者之反制舉措而激發衝突」而須「預為綢繆」,故許可制不違憲。但問題在於,和平而無危險的集遊卻在眾人想像中消失,喧囂被過度解讀為具有典型危險,但如果要管制危險,本應處罰危險行為,而非預設禁止集遊。為了克服行政及場地衝突的實際需求,以鼓勵方式,例如報備者有請求警方排除未報備者的優先使用權、佔用車道優惠,先後報備者在警方協助下均有使用權(例如嘉義市選前之夜)等,都是適當的應對措施。
再者,有大法官認為台灣的集遊過於著重抗議政府而對與各界溝通對話及公共辯論無益,但與其說集遊是「與各界溝通」,不如說是透過集遊引出「真正的」溝通與辯論---正是因為原有對話管道因其中一方無意而關閉(涉及雙方的實力問題),而集遊本身就是透過表意者的集結,展現力量,藉以展開心靈、道德、論述、意志力量的對決與比拼,取得言論平台上的籌碼以及歷史地位,使雙方恢復對話並深化討論,318正是開啟公共對話的最佳代表:318前多少人懂服貿爭議?
如果我們未能察覺喧囂謾罵集結施壓與言論開放、不受拘束又活潑有力間的緊密關係,又漠視在自由民主社會中將衝突明朗化的多種正面助益,一味要求和諧的結果,無異於緊縮言論、捍衛既有秩序從而漠視那些被剝奪的自我、被壓抑的不滿及隨時可能引發的衝突,最後只能惡化不對稱權力結構對於無力者的宰制與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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