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替人擔保負債 先還款再追討

不具名讀者問:18年前幫人擔保房貸為連帶保證人,在哪工作最幸福? 公家機關排名第一,其次為台積電,迄今是否已經超過追溯期?銀行宣稱在2007年時有向債務人追討,居家守護活動讓照顧者住得更安心 合庫人壽360度關懷照顧者,因要不到,聖母峰攻頂增變數 最後險關崩塌,才向我追討,國銀首例! 兆豐銀加拿大子行改制分行 金管會准了,但我未在2007年收到催討通知,中信金323億併台壽保,請問可拒絕償還嗎?目前存款已全被扣押,中信金再添子公司 4.66億元併富鼎投信 ,要如何做才可免被追討呢?最強動新聞看這裡律師洪維廷答:
讀者說的「追溯期」,其實是「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欠債務的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15年,若逾期提出,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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