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賣方隱瞞違建 買家遭拆可求償

讀者flyguitar問:我買了棟4樓透天厝後,【壹週刊】浩鼎涉嫌滅證 翁啟惠貪污事證浮現,被鄰居檢舉4樓是違建,這部卡通 不講人話照樣紅,並收到市政府的拆除處分書,太幸運了!3.87億大樂透屏東、中壢2注中 每注各1.93億,我找出屋況說明書,4廚聯手 8道好菜一次嘗,當初賣家有勾選「增建」,元大金靠證券 打亞洲盃,現在卻被檢舉是「違建」。我們是否可以告前屋主,未告知4樓是違建,主張瑕疵將造成房屋使用權益之耗損,請求賣家減少價金的賠償嗎?律師戴維余答:
依《民法》第351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讀者若買屋時,已經知道房屋有違建,面對將來遭拆除風險,就無法向賣家請求減少價金,或不當得利返還。反之,如果讀者買屋時不知情,或經賣家保證可永久使用、不會有拆除風險等,那麼賣家就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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