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害人?─消防員的心聲(李宗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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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害人?─消防員的心聲(李宗吾)

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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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北市農業處長荒謬指出昆蟲非動物,外交部:對張良伊行為感到遺憾 取消機票補助費,並請消防員應以救人為己任;農委會林務局更大言不慚表示,解除禁運 南海局勢更緊張,他們非專業人士,獲利高、罰金低 檢求重刑懲T霸業者,但可輔導消防員專業化;1995年消防署成立時,中職犀獅高雄戰 羅力vs.江辰晏,莫名攬下應屬衛生署的緊急救護工作,讓台灣消防員扛下重責,從全國一年救護出勤件數約15萬件到2015年出勤救護件數已破百萬件,而捕蜂抓蛇、抓動物等為民服務也達10萬件之譜,20幾年來,農業單位從未提及將勤務回歸,使消防員公親變事主。缺人力難捕蜂抓蛇讓我們從幾個面向探討問題:一、全台消防員離法定應有員額尚缺15000名,全台約550個分隊有4成分隊一天上班人數在3至6人區間。一個救災現場第一線人員至少需有11名消防員才能形成一個最基礎的救災團隊,而全台灣消防隊一天上班人力有11人以上的不到2成。消防員自身難保,何來有所謂的閒暇餘力幫忙捕蜂抓蛇?
2013年新竹縣新埔老翁殉難,第一線人員僅6人;2015年桃園新屋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第一線人員僅5人,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立即設置安全管制官。筆者曾遇過9人上班,1人值班、4人出勤2件救護、2人捕蜂,結果遇到住宅火警僅剩2人出勤,幸當時無民眾受困,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有9人上班的分隊人力即不足,更遑論前述3至6人的分隊。這並不是偶發案件,而是常態。
二、過去有多位消防員因捕蜂抓蛇、捉動物而死亡。消防員如死亡,依《公務人員撫卹法》需判定有無冒險犯難精神才可比照戰地殉職加發撫卹金;但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只要於執勤中死亡即可比照戰地殉職加發撫卹金,惟認定與差額需由消防署自行承擔。消防員如執行本業勤務死亡,摒除人禍的可能性算是適得其所,但執行非本業勤務死亡,實是犧牲消防員權益。消防署在無預算下,要承擔撫卹差額更是百般不願。農業單位除了假好心提供一些小裝備外,何曾給予過消防員任何保障?
三、筆者從事消防員15年,從未看過有蜂蛇類案件對人類有立即性危險,需要馬上將其移除消滅。雜蜂與蜜蜂幾無毒性,民眾僅是基於害怕心理而報案,但無立即危險性。處理虎頭蜂,消防員會先到場察看後再約夜間處理,因為夜間較能將其一網打盡,當天如無法處理再另約時間。如此證明,捕蜂何來緊急與立即危及生命之有?
恐剝奪災民待救權執行捕蛇勤務,蛇類均會逃跑及躲藏,不會直接攻擊人類,所以也不會直接造成生命危險。況且消防員執行捕蜂抓蛇勤務均不會開啟警報器,故何來道路優先行駛權之有?何來民眾有立即危險性之有?結論:消防人力捉襟見肘,月工時最高更高達480小時,勤業務多達20多項,已呈重度過勞狀態,實無能力再協助處理非消防事務。不管是該由農業單位還是其他單位處理,都不該再由消防員處理,甚至可直接外包給民間機構承接。這不是專不專業的問題,是不能~便宜~行事而剝奪受災民眾的待救權。如果本於縣(市)政一體,是否消防機關也可提供消防裝備請其他機關人員協助救災呢?不會沒關係,我們也能安排課程訓練。相關單位若依然漠視消防員與人民實質待救權的關聯重要性,筆者強烈建議,往後如有消防員因捕蜂抓蛇受傷,或是因消防員執行捕蜂抓蛇勤務而發生災害時無法到第一線搶救人民生命安全影響其待救權時,均應提告農業相關單位與各地方政府要求賠償。農業單位才應思考其推卸責任究竟是在救人還是在害人,別拿消防員與人民的生命開玩笑!
消防員、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召集人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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