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死刑才有審慎可言(錢建榮)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一篇《台灣非廢死不可嗎》,台南登革熱 4天增千例,批駁英國在台辦事處胡克定代表對於我國死刑政策誤解甚深。文末結論:「維持死刑,【有片】打臉7-11 國健署長超狂拒絕合照,審慎使用」仍是目前最適當的死刑政策,廣告營收銳減23% 壹傳媒預警年度獲利下滑,表達法務部不可能廢除死刑的立場。就此而言,降溫妝超涼爽! 亮光眼影╳水感唇,歐盟國家以為這個簽署兩公約的政府有廢死的打算,的確「誤解甚深」。最強動新聞看這裡廢死是締約國義務專業問題專業對答,我們檢視陳次長本文的說明,赫然發現法務部對於死刑的無知與操弄態度。陳次長首先提及恢復執行死刑的後4年期間,暴力犯罪發生數下降率,與暫停執行死刑期間的暴力犯罪發生下降率相差無幾,不否認我國暴力犯罪減少,係因政府改善治安,與暫停執行死刑並無必然關係。同樣的,也就與執行死刑並無必然關係,既然如此,政府何必執意執行死刑?
接著陳次長強調《公政公約》規定死刑限於重大犯罪使用,並禁止酷刑,但並未廢死,因此我國加入兩公約,並無廢死義務。另謂法院三審定讞的死刑犯,無故未執行即屬違法。但事實上《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明定,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暫允許在未廢除死刑前限於最嚴重犯罪使用的規定,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亦即廢死是締約國的條約義務,更是我國將之內國法化的「守法義務」,法務部自己還說兩公約施行法的位階高於一般法律,當然也就高於訂有死刑的法律。
2013年我們邀請10位國際獨立專家審查我們的國家人權報告,專家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6點提醒我們,由法務部草擬的國家報告,自己也承認死刑就是《公政公約》第7條禁止的酷刑,專家建議要履行《公政公約》第六條的廢死義務,首要決定性步驟就是先暫停執行死刑。然而法務部不僅沒有暫停執行,反而在專家離台未久即執行6位死囚死刑,去年、今年又分別執行5人及6人的死刑。全然不理會具有拘束力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至於所謂「法院定讞死刑犯,無故未執行即屬違法」的說法,更是以表面的依法行政欺瞞民眾,也凸顯法務部不清楚「裁判權」與「執行權」分屬司法與行政權的《憲法》意義。死刑犯判決確定是事實,但所謂依法行政原則要求的是,執行刑罰必須依據法律及《憲法》,法務部長是否忠於法律,符合法定程序去執行死刑才是重點。檢驗政府是否依據法定程序執行處罰,決定執行者是否抱持謙卑謹慎的態度,才是反映政府是否誠信對待所有人民的表現。
最後,陳次長還強調廢除死刑會讓民眾感到害怕不安,並鼓勵犯罪行為。事實上不論是捷運殺人或隨機割喉的主角,都坦承是沒有勇氣自殺,才想利用國家死刑來處決自己生命,如果台灣沒有死刑,或許捷運上不會喪失4條寶貴性命,小妹妹也不會命喪冷血刀下。換言之廢除死刑不見得鼓勵犯罪,相反的正是因為死刑而鼓勵了這些殺人犯行。民眾的安全感來自於國家對於治安的維護、社會福利的推行,教育文化的落實,以及加強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只想以執行死刑來維護人民安全感的政府,絕對是個怠惰的政府,更是對於人民生命教育最負面示範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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