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四大漏洞 無法有效保護興航勞工(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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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四大漏洞 無法有效保護興航勞工(吳俊達)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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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公司昨天召開臨時董事會,美語班徵外籍教師 拒黃種人惹議,宣布將解散公司,藍心湄消毒藍藍戀 帶郭彥均回家摸頭,將全體員工依據《勞基法》予以資遣。依照勞動部估算,家暴達6年 柯要檢討通報流程,復興航空員工高達1795名,平壤逼美談判「開戰可能性不大」,一旦予以全部資遣,驚!實驗室研究出「移魂大法」?! 透過腦際交互實現,本次資遣案即必須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相關程序規定予以處理。然而,防蚊液別傻傻用 避免噴在合成纖維衣物上,現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的規定出現四大漏洞,趁女用餐當街搶i7 匪掰:看她聯絡誰,其實際運作結果可能不利於勞工,值得我們注意、檢討。
漏洞一:大量解僱計劃書不必檢附證明之荒謬。《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要求僱主必須要在「符合大量解僱事由60日前」向縣市政府勞動局提出「解僱計劃書」,但並未要求僱主應該檢具相關事證,供縣市政府勞動局「初步審核」大量解僱的合法性。
如果僱主都無法先提出具體資料,「證明」確實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事由,憑什麼法律上應該放任僱主「片面宣稱自己資遣合法」?
資訊程序勞方劣勢此時,僱主要解僱勞工,自然應該提出「優於《勞基法》的資遣方案」,來與全體勞工(代表)進行實質協商。漏洞二:欠缺對等完整資訊不利勞方協商。即使進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之強制協商程序,我們也可以發現,要讓勞、資雙方進行對等、實質協商的「前提」,當然是解僱事由的「事證」,如公司營收、財務報表等資訊,應該一併揭露與開示予勞方協商代表(下稱勞方代表),否則顯然影響勞方代表的談判地位,進而勞方代表根本無法評估僱主提出解僱方案的合理性,讓勞方代表在談判方案評估上處於根本劣勢。漏洞三:強制協商程序合併進行不利勞方。當大量解僱之勞工遍及僱主公司所有部門,鑑於各部門的薪資結構完全迥異、部門人數也差異甚大,是否各部門員工應該分開進行協商,以避免協商程序之混亂,但現行法規並未明確規定。畢竟,因為勞方代表彼此出自不同部門,各自代表不同部門之勞工需求,要能整合出單一協商方案,本來就是極為困難之事。甚至,如果不同勞工代表各自提出不同協商方案,其共同進行協商的結果,反而是彼此掣肘,甚至意見嚴重歧異,反而遭受僱主援引為壓制特定勞方的理由。
未必符合大量解僱漏洞四:禁止勞資雙方代表可再選任代理人也不合理。勞、資雙方代表可否選任「代理人」參與協商一事,目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並無規定。鑑於勞資關係在談判專業上、情報資訊上的不對等,勞方代表另委任代理人參與、陳述意見,更有其需求及實質正當性,以強化勞資雙方在強制協商程序中的對等協商地位,方為合理。故關於此問題,本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肯認委任代理人之合法性。依照復興航空目前公布之最近營收狀況,即8月營收9.62億元,單月年增4.21%,上述營收結果如何能「理所當然」認為已經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或第2款的解僱事由?法律上並非毫無疑義。如果復興航空「無法確實舉證」自己已經符合前述二法規定的大量解僱事由,則興航即應提出優於《勞基法》計算結果的資遣方案,與勞方代表進行解僱協商。
桃園市空服員工會顧問律師、關廠工人等案律師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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