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正當防衛規定不夠明確(洪松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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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正當防衛規定不夠明確(洪松男)

2016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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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夫護妻殺賊案」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屋主防衛過當,蘋論:一例一休 大家做不到,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月、緩刑2年,蔡旻佑悶騷瘋戀愛 期待愛心便當,屋主上訴後,前前屋主吊死 轉賣不算凶宅,高等法院二審改判2個月有期徒刑,同樣宣告緩刑2年,全案定讞。本案判決社會看法兩極,有認為正當防衛之行為因為是用「正義的行為」來對抗「不正義的行為」,所以不用考慮比例原則;亦有認為防衛行為若是造成的傷害超過所要保護的利益,還是應該要將其認定為「防衛過當」而予以處罰。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爭議,乃是因為我國《刑法》第23條對於正當防衛之規定還不夠明確,對防衛過當之行為究竟是屬於「故意」或「過失」模糊不清,令各地法官見解不一,產生不同的判決而造成民眾混淆,令民眾因為不知道防衛的界線跟後果何在,而生寒蟬效應,不知該如何正確面對侵害之行為,不敢合理的行使自己正當防衛之權利。因此,個人建議可將《刑法》第23條,由「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改,修改方向如下:修法落實罪刑法定(一)將現行條文之法律效果由「不罰」修改為「為正當之權利行使行為,不受本法之處罰」,以凸顯其正當權利行為之本質。
(二)將防衛行為之所以逾越界線之主觀原因加以明文化,藉以限定本項之適用範圍,並藉此排除行為人因其他原因(如權利濫用、或是對法律規範內容發生誤解)而逾越界線時,仍得享有此一寬典之可能;故增設「防衛人於防衛之際因對事實情狀之誤認,至其防衛行為逾越必要之界線者,以過失犯論。」以求法院於進行裁判適用法律時見解能夠一致,避免因承審法官所採之法理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法律效果,使得法律效果能夠被人民預測,藉以落實罪刑法定原則保障人權的法理精神。
(三)在防衛人因故(如陷於極度恐慌)而顯然無法避免其於防衛之際對事實情狀發生誤認時,則此對事實情狀的誤認對防衛人而言既係無法避免,自不能令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而此誤認雖非無法避免,但難以避免者,參酌期待可能性之法理,亦應令行為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始符合法理之平。
對於《刑法》規定不夠明確之處,進行進一步的詳細規定,以真正落實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有其必要。
國會助理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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