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當債務人購屋 消滅時效15年

讀者台中王先生問:我老闆之前用我當債務人買房子,焦點評論:擱置廢死爭議 認真討論安樂死(施壽全),他說很快就會轉手賣掉,牛蒡料理 高纖美味,因為是爸爸朋友,希望小學慶10年 助學金額逾12億,我不疑有他,景氣冷 職場9成3想兼差 5成4坦言薪水不夠用,但他付不出利息,【有片】加總理秀伏地挺身 竟叫戰英美元首,房屋拍賣還不夠償還銀行,趕卸任前了心願 歐巴馬會小熊,現在他過世,資產管理公司寄討債函來,請問這債務有年限嗎?我沒錢,我配偶和小孩會受連累嗎?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律師王杏文答::
讀者所謂「當債務人買房子」應是指單純出名辦理房屋貸款,房貸在法律性質上仍屬一般消費借貸,消滅時效是15年,依《民法》第129條,須15年內沒有債權人對讀者請求償還、或按法律途徑起訴,或讀者向債權人承認欠債等中斷事由,讀者才能主張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只要一發生請求、起訴或承認,這個15年期間都會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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