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判無罪?法官在想什麼(林敬超)

報載某男吸食毒品後開車被警攔查,拉擔架釀下背痛 百元套環搞定,雖沒有開車搖晃等跡象,離譜虎媽體罰 當街剝光兒罰站,但因體內有驗出三種毒品,鴻海子公司Foxconn140億日元公司債定價完成,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警為私人守夜 保二違規,一、二審法院都認為無法證明他吸毒後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判決無罪定讞。而新聞底下也毫不意外地出現各種咒罵恐龍法官的留言。須證不能安全駕駛翻開各地法院的判決,酒駕及施用毒品長期高居各法院有罪判決數前兩名,何以兩種結合的「毒駕(施用毒品後駕車)」,反而會獲判無罪呢?其關鍵在於現行「毒駕」的法條要件與「酒駕」不同,「毒駕」的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酒駕」最常見的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民國102年以前,酒駕和毒駕一樣,除了駕駛有喝酒外,也需證明他有因此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才能判罰(所以當時常見員警攔檢酒測時,除要求吹氣外,也要求受測者「走直線」、「畫圓圈」)。
但在102年後,立法院修法將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定刪除,規定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就一律視為不能安全駕駛而應判罰,但「毒駕」仍保留「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
所以,102年修法後,只要酒測超標的駕駛就直接移送地檢署起訴且絕大多數都判處有罪,反觀驗尿有毒品反應的駕駛,如果直線走得筆直、圈圈也沒畫出格子、攔檢前也沒有違規蛇行或其他看起來無法安全開車的情況,依據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既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法院只能依法判決被告無罪。
有待修法另訂標準此外,酒駕或毒駕既然是為了保障用路人安全所立,自然需駕駛人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才有動用刑罰處罰的必要。研究多認為酒精確實有抑制中樞神經系統而影響控制能力,故酒駕修法得以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做為標準,此作法固然簡便,但毒品種類繁雜,有如酒精具有中樞神經抑制症狀的(如海洛因),亦有如咖啡具有中樞神經興奮症狀的(如甲基安非他命),毒駕是否能仿效酒駕以檢測濃度之方式立法,恐怕更有勞立法諸公或修法部門費心了。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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