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替人擔保負債 先還款再追討

不具名讀者問:18年前幫人擔保房貸為連帶保證人,日本「創風」動向 台灣恐受影響,迄今是否已經超過追溯期?銀行宣稱在2007年時有向債務人追討,男獲57萬 治病顧稚兒,因要不到,趙少康傳真:台灣未來會怎樣(趙少康),才向我追討,但我未在2007年收到催討通知,請問可拒絕償還嗎?目前存款已全被扣押,要如何做才可免被追討呢?最強動新聞看這裡律師洪維廷答:
讀者說的「追溯期」,其實是「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欠債務的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15年,若逾期提出,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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