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突遭無故解僱 可調解或告僱主

讀者陳小姐問:我在外商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南韓Q3成長率 5年新高,今年初面試說3個月試用期後,颱風攪局意外翻黑 9月出口額年減1.8%,會給35K到45K,建仔 後天登板 逐鹿大聯盟第1戰,我農曆新年前2個禮拜開始上班,公司卻說過完年後才開始算試用期,等超過3個月了,老闆才說薪水只給30K,我無法接受,外籍老闆竟當場解僱我,並大聲咆哮要我馬上滾出去,我也不敢再去上班了,請問我該如何保護自己權利??最強動新聞看這裡律師施佳鑽答:若讀者想繼續在公司任職,針對薪資部分,若公司在面試時提出的工資、試用起算日等條件,有訂入僱傭契約,可請求公司履約,若無訂入僱傭契約中,則需自行舉證,要求公司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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