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胡與連習會的羅根條款(陳重信)

國民黨過往幾個月為了洪秀柱,奧運音樂激勵 劉祖沅跳出新高,這幾天又為了連戰,齊柏林頭七吳念真慟悼 總統褒揚令送別,像是「西邊起火,中華職棒/費古洛好投宰象 獅下半季封王M4,東邊吹風」黨已不像黨,鴕鳥、雞、鴨、鵝蛋大PK 獲勝的是?,團已不像團,而這個連戰,就像魯迅所說的「樹多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癡」。地球還在運轉,社會正在改變,白癡的人永遠見不到陽光。2015年9月3日,連戰不顧台灣社會反感硬要到敵國鼓勵對台用武,與習近平握手來個連習會。在西方國家,此時此刻與敵國握手,不只傳達訊息,於法律上如同簽約解放台灣。2011年11月12日,連戰正在夏威夷參加APEC會議,會前與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會面,大談要與中國協商所謂「和平協議」,並說是馬先生(不敢稱馬總統)的意思。假如連戰是「馬先生」個人的代表,而不是民選總統所賦予的授權,公然與對台灣仍充滿敵意的中國共產黨密室協商,明顯地違反外患罪,形同美國法律《羅根條款》 (Logan Act),罪名一旦成立,恐需坐牢3年以上。私下協商喪失主權什麼是《羅根條款》?這是在1799年美國與法國關係惡化,法國拘留美國商船,當時的美國參議員喬治羅根(George Logan)未經授權便私底下跑去法國協商釋放那些商船。羅根的舉止引起聯邦政府震怒,國會大驚,立刻通過所謂《羅根條款》:「任何美國公民,沒有經過政府授擁,直接或間接地與任何外國政府接觸、通訊或協商任何與美國政府有爭議,且會傷害美國政府的議題,應該被關入監最高3年並予以罰款。」
200年來,在美國到今天,這條法律仍然有效,只是台灣有沒有類似美國的《羅根條款》。
回顧2005年4月,也是國民黨的連戰先生未得到陳水扁總統授權,便與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簽訂所謂「連胡會公報」並談及幫忙台灣參加WHA等,只要台灣堅持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原則,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很快地,一個月後,2005年5月,中國便與WHO簽訂備忘錄(MOU)。果不其然,2008年5月馬英九上台,「連胡會公報」效應,立刻啟動,隔年,2009年5月台灣默認並接受MOU,參加一年只能有5天的WHA會議,並被WHO以台灣、中國的一省稱呼。因此,整個國家的主權及人民的健康權,便在這種未經人民授權,兩黨私下協商下,被中國給硬併吞進去。
2005年的連胡會公報成就了今天馬英九所謂「WHA模式」,私下協商嚴重主權流失的後果,馬英九擔得起嗎?國民黨連戰先生的舉止,馬英九政府等人的行徑,引發台灣需不需要如同民主國家的美國,也來個台版《羅根條款》的討論?
要與國際情勢仍然強悍的中國談判,軍事強國如美國及歐盟,都會戰戰兢兢、戒慎恐懼,惟恐一不小心,馬失前蹄。那麼台灣此時此刻,面對中國的1600顆飛彈,我們要拿什麼跟中國共產黨來個握手?或大談和平協議?自我吹噓的連胡會?連習會?這對台灣的民主自由,主權,年輕人的未來?有什麼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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