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制度必須重新檢討(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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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制度必須重新檢討(吳景欽)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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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對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等8人,看不下去了?美國商會:馬總統「跛鴨效應」前須奠定政績,以與塵爆結果無直接關係,國聯換投速度快 坦言會鬧情緒,再度為不起訴。如此的處分,小賈斯汀耍猴戲賣乖 電視公審淪砲灰,先不管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與證據,乃哥5字經譙從從 道歉了,卻凸顯現行對不起訴處分的再議制度,陳子豪拼加薪 卯起來練,不僅流於形式,經濟學人形容馬英九笨拙 蔡錦隆:英人傲慢、欺人太甚!,更有侵害人民訴訟權的疑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哈林攜吳莫愁除夕登台 豬哥亮猛瞧王彩樺裙底風光,告訴人於接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敘述不服理由向上級檢察長提起再議。如士林地檢署對八仙樂園負責人等的不起訴處分,處於告訴人地位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即可向高檢署檢察長提起再議,以來審查下級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是否合法與妥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上級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由時,雖須撤銷不起訴處分,卻只有在偵查完備時,才必須強制地檢署起訴,若偵查不完備,還是得命令下級檢察官繼續偵查。而由於高檢署在接受再議時,僅是以書面審查的方式為之,既未接觸到被告,亦不可能訊問證人、鑑定人等,就算認為再議有理由,大概都會被認定是偵查不完備,致僅能以事實尚待釐清的空泛理由,撤銷發回原地檢署,這必然使案件偵查無限期延宕。司法流程循環夢魘影響所及還不僅於此,因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最終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向地方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訴,以來決定案件是否起訴。惟因提起此等訴訟,乃以再議遭駁回為前提,故只要再議未被以無理由駁回,告訴人就無從行使其訴訟權。
以八仙案來說,就算被害人及其家屬又提起再議,於高檢署強制要求下級檢察官起訴的機率不高下,就使此案落入不起訴、再議與撤銷發回的循環夢魘,告訴人也因此無法提起交付審判之訴,致陷入進退維谷的地步。
一個著名的例子,即是江國慶冤罪的究責案,從2011年5月開始,北檢對陳肇敏等人總共為3次的不起訴處分,高檢署亦兩度撤銷發回,直至去年底,高檢署才駁回再議,江國慶家屬才得以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訴,但時間已過了4年有餘。
總之,目前對不起訴處分採取再議前置,即藉由檢察一體來防止檢察權濫用的機制,早已徒具形式致難發揮實質的效用,更造成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因此被檢察官所阻礙。
訴訟權被檢座阻礙也因此,關於再議強制,即應加以修正,而能讓告訴人可以選擇再議或直接提起交付審判之訴。同時,為能更有效對不起訴處分來監督,於再議與交付審判制度之外,是否參考日本法律,設置由平民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來接受申訴,以開闢另一條救濟管道,亦是未來司法改革的重要選項。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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