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助拾荒婦 反成犯罪?(許惠琪)

9月28日宣判的新竹地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阿妹唐綺陽圓潤氣場強 黎明發福老態瘦不了,清潔隊員將回收物送給拾荒婦人,李大浩3分彈壓陣 水手止敗,觸犯公務員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這又引發恐龍法官的爭議。但真正的問題,WBC/Johnny Damon確定代表泰國隊來台參賽,不在「法官」,賴鴻誠飆145公里 自信給日本大威脅,而在「法文化」。現代「依法審判」與傳統「原心論罪」兩種文化,台灣6撞士征美 連2周告捷 張玉龍奪冠,對於「動機」應置於刑法的哪一階段作評價,有完全相反的安排。「原心論罪」是中華法系的特色。犯罪成立與否,第一要檢視的,是心理的「動機」。《漢書•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記載:薛宣是漢成帝時的廷尉(法官),因斷案正直得罪於人。於是申咸造謠誹謗薛宣名譽,企圖奪其官位。薛宣之子薛況乃教唆楊明,砍斷申咸的四肢唇鼻。薛況此一行為除重傷致死罪外,於宮門外鬥毆危及君上安全,依當時刑法是唯一死刑(「棄市」,斬首於市)。但承審此案的廷尉,認為薛況傷人之動機在為父報仇,「春秋之義,原心定罪。」所以跳躍過刑法在「犯罪構成要件該不該當」的檢驗,直接改判「完為城旦」(發配邊城服役)。先定罪再檢驗動機但這則清潔隊員助拾荒婦的判決,在最後才檢驗行為的「動機」。現代刑法先「論罪」,先檢驗行為人之行為(而非「動機」)是不是該當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因清潔隊員有「處分」「職務上持有之物(資源回收物)」,所以該當犯罪構成要件,成立犯罪。至於要「科以多重之刑」,這才考量動機:仔細看判決書,法官已盡力為行為人爭取有利地位:法官將「事實上」連續5個月不間斷的犯罪行為,評價為「《刑法》上」一個行為,避免數行為造成數罪數罰,科刑太重。又以《刑法》第59條、第60條,因行為之動機可憫恕,一再減刑之後,最後判緩刑。
董仲舒《春秋繁露•精華第五》說明為何要「原心論罪」,因為「教,政之本也,獄(即今日所說的「訴訟裁判」),政之末也,其事異域,其用一也。」法律與教化是一體的,是輔助道德教化的工具,因此,動機純正與否,是刑法評價的第一要務。但當今法律的功能,不在道德教化,而在保障法益,因此,法益受侵害(如侵占罪,侵害財產法益),即構成犯罪。至於動機,僅是犯罪成立後,科刑輕重的問題。不影響犯罪之成立與否。
此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以召開,很大原因是人民對法院的不信任,此一議題,其實是近百年學習西方的當代法文化,與兩千年中華法系的隔閡。這是台灣作為「法殖民國」應慎重面對的議題。
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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