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共用消防設備 管委會應維修

不具名讀者問:我們在大樓租房經營補習班,性侵害命 惡男辯「她有病」,大樓除了我們,膠帶纏繞口鼻女身亡 警追緝同居人,其他是辦公室或住家,一動就喘 男罹「菜瓜布肺」,因我們的關係,吳宇舒露小蠻腰衝浪 乾脆這樣播新聞,消防局會定期來檢查,貴族高中學生 請脫衣舞男到校狂歡,發現公設的消防幫浦壞了,民間促蔡 寫信拼台灣入聯,需要維修,美媒爆 大馬總理涉貪216億,但其他住戶認為這是補習班的問題,不願意用公基金維修,請問我們可以用甚麼法律依據,請大樓維修呢?最強動新聞看這裡律師邱怡瑄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的申報及改善的執行等事項,均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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