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租約終止 可訴請房客遷出

讀者賴祐問:我把房屋租給A小姐,從台灣進軍大陸 LINE不把微信當對手,契約訂2年,馮世寬認錯 「立院經驗不足」,看屋及簽約時,火場搶救喵星人,另有自稱A員工的B先生陪同,綿密奶泡 親手打,A先給2個月押金與3個月租金支票〈均已兌現〉,新行業 衣櫃救星 1天半賺萬元,簽約後由B入住,小蟲帶梅豔芳『放炮』 女王笑得像孩子,1個月後,藤井Lena超愛吃鴨血 想回日本開麻辣鍋店,A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契約,我多次催B遷出未果,連電話都拒接,請問應如何處理?可斷水電嗎?律師聶瑞瑩答:讀者雖與A小姐簽訂租期2年的租賃契約,但A既已來函明確告知要終止契約,若讀者也同意,則租賃契約即因雙方合意而終止,並不受租賃契約2年租期限制。
A承租房屋後,雖是由員工B先生入住使用租屋,但依租賃契約,A仍是該房屋承租人,B僅為A的「佔有輔助人」(即依據A指示而管領該房屋的人),並不因此承受租賃契約的任何法律上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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