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著作權法淪為斂財工具(郭榮彥)

近日來,軍審法三讀/法院不清楚部隊情形? 謝長廷:這都是枝節,許多YouTube使用者因為將侵權影片加入自己的收藏的播放清單而挨告,油價溜滑梯 有利台韓經常帳盈餘,隨即在偵查中被著作權人要求數萬元不等的和解金。這種現象說明了我國的《著作權法》屢屢遭到濫用,黃浩月初轉手免費報 賺7.8億,不但已走偏了,看一眼就感動!《看見台灣》千人露天首映會 募資倒數中,且甚至已經走火入魔了。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提告為取得和解金著作權分成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台灣門將苦吞紅牌 0比3輸緬甸,盜版是屬於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部分,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有刑事責任的規定,屬於財產犯罪的一種。姑且不論我國不分侵權種類和嚴重程度一律以《刑法》相繩是否合理,既然這樣的規定是屬於財產犯罪,在最低的限度下,至少要證明這樣的行為已經侵害了財產權,才勉強算是搭上《著作權法》的邊。
當一部侵權影片被上傳到YouTube的那一個瞬間,全世界的任何人都可以透過YouTube的搜尋功能看到這部影片,也就是在這一個瞬間,著作財產權早就被侵害了。這部電影的市場空間被盜版影片壓縮,而失去原本預期的利潤。
這樣的困境是誰造成的?是上傳影片的人以及YouTube!站在著作權人的立場,應該是去向這兩個人主張權利。雖然在《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提供了YouTube的免責事由,但還是可以向YouTube檢舉來下架影片,避免損害進一步的擴大。
然而,業者沒有這麼做,反而去告把影片加入收藏清單的使用者。請問,加入播放清單會讓侵害變嚴重嗎?會更壓縮影片的市場價值嗎?告贏了會讓影片不再繼續被侵害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業者向這些使用者提告,所欲為何?無非就是為了取得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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