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微罪不列刑事紀錄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部分條文,靠文章解謎 檢嘆「比求學累」,未來對於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夏夜變身 金蟬脫殼全紀錄,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OMEGA苛求精準 雙認證達8顆星,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者,可不予記載於警察刑事記錄。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各類刑事案件記錄,除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宣告者、少年犯等條件外,其他有期徒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都必須記載於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本案由國民黨立委張慶忠等23人提案,主要為鼓勵違法者改過向善,且由於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常對負責人或代表人課以刑責,但因相關違法情節常低於一般刑事犯罪,因此提案修正相關條文。

關鍵字:
微罪
刑事紀錄,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長期私人隨扈
台中最大關帝廟
彰化熱蠟除毛課程
運彩玩法
學生包養價格
帽子訂製
COB燈條
台中霧眉課程
耶誕網燈
花蓮一對一照護
台南短期照護
債務協商毀諾
南投美丙證照班
求子斗
大里美甲課程
娛樂城註冊金
台北 隆乳
宜蘭洗腎陪同
歐洲精品咖啡
網路行銷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