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憲法審查」的實相與虛相(吳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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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憲法審查」的實相與虛相(吳東都)

2017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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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交鋒司法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日前通過要建立「裁判憲法審查」,駐華國際媒體參訪馬祖防區 肯定官兵保家衛國決心,也就是日後司法院大法官可以審查司法裁判所表示的見解是否牴觸憲法。其實,集食行樂!全台首創複合式創意市集 6月進駐花博園區,我國現在的釋憲實務已經有「半套」的「裁判憲法審查」。怎麼說呢?大家舉的例子是司法院釋字第242號鄧元貞重婚案。不過在此之前,證交所多管齊下 台股日均量拼1200億,釋字第185號解釋理由書即已載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李孝利 養浪犬撒洋蔥,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湯頭醇 辣醬香 網友評4顆星,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時,是項確定終局裁判即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其中「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就是把確定終局裁判的法律見解有無牴觸憲法,當成大法官違憲審查的對象。只是這段文字曇花一現,之後就沒再出現。聲請案件量恐大增最主要的是,終局確定裁判如果援用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或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統一法律見解的決議,甚至雖沒有舉出判例案號,但授用其內容,屬於實質上援用判例,受該確定裁判不利之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請大法官審查該判例或決議有無牴觸憲法,這是藉由判例或決議審查該確定裁判所表示之見解。此外,因行政命令也是大法官違憲審查的客體,行政法院經常適用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尤其函釋)作成裁判,這時是將行政命令的見解納為裁判的見解,大法官審查該行政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也算是審查行政法院裁判所表示之見解有無違憲。這是現在「裁判憲法審查」的「實相」。
重要的是,要仿德國法制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首先必須說服社會,大法官的效率足以膺此重任。原因是自民國92年10月大法官不分屆次後,「翁岳生法院」平均一年作成16.75件解釋,「賴英照法院」是15.58件,「賴浩敏法院」則是9.75件。現在的「許宗力法院」勵精圖治,依照迄今四又三分之一個月作成6件解釋的速度計算,一年應有18件。這種效率遠不足以應付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後,會有如潮水般湧向大法官的聲請案件量。屆時可能經「裁量選案」後,僅受理少數案件,結果與現制無異,這可能是未來「裁判憲法審查」的「虛相」。
再者,德國聯邦憲法院對其裁判憲法訴願,深恐其被說是「超級第四審」,因此致力於憲法審判權與一般法院審判權如何分工的論述。我國未來的「裁判憲法審查」勢必要借用德國此方面的理論。然而現在的15位大法官,除司法院院長外,餘無一是留德的公法學者。大法官結構失衡,也是一問題。
最後,「裁判憲法審查」是極具專業的議題,即使法律人也未必知多少。第二分組討論此議題時,委員亦有諸多的質疑,甚至有人認為違憲。然而結果是一次會議中,委員就全數舉手通過。其中超過半數的非法律人,才剛接觸此議題,就敢舉手同意。見此情形,筆者初是心驚膽跳,接者會心一笑,最後是仰天長嘯──天啊!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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