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角遇到警察─隱藏性執法之法政經分析(徐承蔭)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亦曾指出:『於基本法自由民主中,騎士擁駕照 竟收「無照」罰單,基本權利位階極高。公權力干預基本權利時,健保試辦 病人多付錢 就享原廠藥,應證明其理由正當,Tiffany 精雕蝴蝶花鳥,而不是要求行使基本權利者,證明其行為係正當。』」這是釋字第718號李震山前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台灣法治運作很有趣。法律從來就不只是「說文解字」,而是「公平正義」。讓我們說一個傳說:10年前,民國96年1月1日,警政署宣示「隱藏性執法」,維護交通安全,減少車禍傷亡人數。乍聽之下,言之成理,但不難發現違法違憲。
首先,就法律面,比例原則,依德國通說,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憲法》第23條必要者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俱屬之。就隱藏性執法而言,隱藏性執法方法,是否有助於車禍死傷人數降低目的?是否對人民權益之損害最少呢?人民會因為隱藏性執法而不超速闖紅燈嗎?人民是被制約白老鼠們嗎?恐難達目的,難臻適當性原則。如在「明顯性處所」(如路口),本擬違規用路人自「不敢當警察面」違規,更達車禍傷亡人數降低目的,更不用裁罰干預人民財產權,更能維護交通秩序,更是侵害人民權益最少的方法。
其次,就政策面來看,以隱藏性執法為政策工具,降低車禍死亡人數之政策目標,似「問題建構」有誤。
各機關須受法拘束依警政署當年意見,車禍死亡人數自91年4322人提高至94年4735人,認因92年間「隱藏性執法」政策終止所致。但車禍死亡人數攀升因素繁多,依交通部資料,台閩地區機動車輛登記數91年底為1790萬6957輛,94年底為1986萬2807輛;領有駕駛執照人數91年底為2050萬9658人,94年底為2236萬2540人。這3年來,死亡人數比率約增9.55%,車輛總數約增10.92%,領有駕駛執照人數增約9.03%,增加幅度約略相當。再者,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來看,96年為2573人,105年則減為1604人,但道路交通事故之受傷人數,96年為21萬6927人,105年則增為40萬3906人。台灣10年變數太多,又如何斷言隱藏性執法是政策工具?國家又豈能躲在人民的背後,靜靜的「守株待兔」,等著人民的違法?其三,以經濟面來看,賽局理論的重複動態賽局,採隱藏性執法策略,無非使用路人能「害怕被『隱藏性執法』」而遵守交通規則。但隱藏性執法很容易流於「空洞的威脅」。從國庫營收來看,自92年起,未採隱藏性執法,道路交通違規舉發件數,由91年1793萬1000件,跌至95年1206萬7000件;罰鍰金額,由91年245億400萬元,跌至95年190億640萬元,國庫營收短少,顯然與隱藏性執法政策終結有關。「法治原則」價值引領下,國家所有機關,須受法之拘束。形式意義的法治遵守與實質意義的比例原則,俱為國家機關之忠誠義務!國家行為:不能不問目的、不擇手段,應當合憲合法,更具正當性。轉角遇到愛的警察,但我們更希望能在路口──看到深愛的您!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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