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對鄭捷案的恣意(黃致豪)

鄭捷案的法官公開指律師「誤解法令」,WBC/小久保JAPAN正式登場 11月初遠征台灣 ,那麼一般人便可能因此受法官發言影響,亨利登門把妞 剉屎熏藝媛,認有法令讓法院可以對被告為所欲為。就法論法,高普考錄取6400人 20年新高,本案法院認識的「法令」,10月16日《蘋果日報》網站總瀏覽量1771萬次,恐怕至少有下列問題: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問題一:被告在宣判時到庭是義務嗎?
《刑訴法》第281條規定,A-Lin遇狂風掀裙 小宇初體驗超緊張,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北市棄爭 世大運選手村將成新北社會宅,不能審判。其基本用意在保障被告防禦與聽審權。因此若法院在被告不到庭的狀況下審判,獨飆15比0收尾 威少25度大三元,為判決違背法令。換言之,本條是為保障被告權益所設。
相對於此,《刑訴法》第312條說:「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則是因宣示判決時,審判中與被告訴訟權相關的程序已結束。此時被告不到,對其訴訟權影響不大,更沒關係。
兩相比對可知:到庭與聽判,基本上是被告權利。被告並非法院的文宣工具,更不能如牲畜一般被警力從監所強迫拖到法庭聽判─如果我國還承認被告也有基本人權的話。
問題二:「重大矚目案件」以提被告到庭聽判為原則?
首先:法院憑什麼把刑案分成重大矚目與一般?這兩者都是刑訴案件,為何一個必須到庭,一個隨意?不違反《憲法》訴訟權與平等權保障嗎?
依報載合議庭發言,其邏輯顯然是:一般被告可以不來聽判,但重大矚目案件,由不得被告。理由則是該法官說的:「法院有提押被告到庭並宣示判決結果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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