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吳祚丞)

某補教陳姓教師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加州漏油事件一週年 油管公司起訴46項罪名,檢察官偵查後,9月16日 《蘋果日報》網站 每天統計速報,以罪證不足做成不起訴處分,兩性心理/男女8.2秒可陷入愛河 高智商男更忠誠,加上本案始終無人提出告訴,大陸籍作家早該拿諾貝爾? 沈從文逝世飲恨,因此沒有人可以對此偵查結果聲請再議,國防部辦理「追悼國軍歷年服役期間亡故官兵祭祀典禮」,本案終告落幕。只是,新鮮食/冬限定!北海道季席捲台灣 生鮮、零食連番上陣,百餘天前還是千夫所指的狼師,李榮浩 話題只有楊丞琳 看得好累換個梗啦,百餘天後卻查無實證,剩下的只是道德值得非難,這樣的偵查結果看似矛盾,但在法律人的眼中,卻一點都不意外,無怪乎台大刑法教授李茂生在其臉書上表示:「只要對刑訴有點皮毛知識的人都早就猜到這個結局。」司法資源不應浪費李教授也不諱言,本案「勉強動用司法資源,只是為了平息眾怒」。而事實上偵查結果一出,馬上有政治人物出面稱:「一開始就知道,法律可能無法制裁陳師」,或是「法律有窮盡的地方,縱使法律無法處理,做壞事的人還是要在別的地方付出代價」等等,言下之意,似乎也早就知道檢方的偵查作為,不可能會有結果。
倘若如此,我們不禁要問,難道犯罪偵查的目的,就只是為了要讓社會的不滿情緒找到宣洩的出口,國家的司法資源,應當如此浪費嗎?答案顯然不是。
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要開始偵查,由於司法實務對於所謂的「有犯罪嫌疑」,向來採取非常低的標準,幾乎只要有人聲稱自己被害,甚至被害人自己都未表示受害,但是有媒體或是周遭的人認為有人犯罪,向檢察官舉發,檢察官便要展開偵查,於是檢察實務便發展出所謂的「他字案」,專門用來處理那些有人提告舉發,但犯罪嫌疑甚微的案子,只是這種便宜手段,既欠缺法律依據,檢察官也經常因為將此類案件用「行政簽結」方式結案,被指為是黑箱作業,這個問題終究要回歸法治面解決。
檢討發動偵查標準最近討論的司改議題中,便包括偵查及審判人力明顯不足的問題,如果要讓這次的陳師事件還有一些正面的價值,或許是該藉此機會落實「偵查審查」,重新檢討現行檢察官應當發動偵查的「犯罪嫌疑」標準,是否過於寬鬆;此外,也應該善用《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所賦予檢察官的「立案審查權」,讓案子交由司法警察先行偵查,不足之處,再由檢察官命令補足即可。最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本次事件,當事人的道德固然可議,但社會或許應該試著接受,讓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處理那些真正有嫌疑的犯罪案件上。
律師、台灣高等法院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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