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支票過期1年 無法請求支付

讀者老查問:我在2007年收到甲公司支付貨款的支票,中市官舍 明年漲租金,票上未填支付人及背書,【花吃飯堂】鰻魚清湯煮,隔月就把支票用來支付另位乙客戶,進口服飾 搶購5折起,但因到期退票,乙客戶拿支票跟我換現金,此時支票上已有乙客戶背書,我拿回去找甲公司,開票的董事長說只是掛名,要找總經理負責,現在甲公司已經收起來了,我該向誰追討貨款?有年限嗎?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律師鄧啟宏答:支票為要式證券,必須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如未予記載,該支票為無效票據。不清楚讀者所述「支付人」所指為何,如未填「支付人」是指未記載「付款人」,由於付款人是必要記載事項,如沒填載,該支票無效;如果該支票已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縱未填載所謂之「支付人」亦不影響支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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