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 起訴書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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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 起訴書摘錄

2017年03月15日

台北地檢署昨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馬英九,報恩完 陳要出國念法律,馬英九成為台灣史上第3位被起訴的卸任元首。起訴書全文逾5萬字,天冷!雞蛋漲4成 賣場一盒貴10元,以下為起訴重點摘要。壹、犯罪事實一、馬英九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150萬買蔡餐券」 藍籲查,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於民國82年2月至85年6月擔任法務部部長,並曾任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具法學專長,熟稔我國法制運作。於87年12月25日至95年12月25日間,任臺北市市長,自94年間起兼任中國國民黨副主席,同年7月與時任立法院院長兼國民黨副主席王金平競選黨主席,於94年8月19日至96年2月13日及98年10月17日至103年12月3日間,擔任國民黨黨主席。馬英九於97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期間,乃中華民國第12任及第13任總統。從政期間與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因理念差異,認施政政策無法貫徹,適102年8月31日因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告知王金平等涉及關說司法情事,馬英九明知行使總統職權,應符合《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基本原則,然為圖撤銷王金平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院長職位,依次從事下列犯行:
(一)緣特偵組於100 年11月4日簽分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正己專案」(下稱「100 特他61案」),偵辦前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所涉新臺幣90萬元貪污案,經蒐證後認為有實施通訊監察之必要,就可疑涉案人員執行通訊監察,於偵辦過程發現立法委員柯建銘另涉關說吳健保假釋案件,疑有行賄假釋相關承辦人員之嫌(下稱「柯建銘關說行賄假釋案」),102年5月15日依法聲請對柯建銘及其助理胡○○(姓名詳卷)持用之電話實施通訊監察,過程中承辦之時任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發覺柯建銘電話中要求其助理胡○○查明其所涉臺高院101 92號案件(下稱「全民電通更一審案」)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身分(即林○濤),並曾致電請王金平向時任法務部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林○濤就該無罪判決不予上訴,及曾勇夫回報已應允處理(下稱「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為查明曾勇夫、陳守煌有無接受王金平、柯建銘之關說,進而違法指示林○濤就全民電通更一審案無罪判決不予上訴。
黃私會馬交付文件特偵組因此向北院聲請對林○濤持用之電話實施通訊監察,黃世銘並命時任特偵組檢察官兼組長楊榮宗責成鄭深元,製作標題為「○○○○」之初稿(簡要內容如附表所示,下稱「偵查計畫底稿」),預備供黃世銘日後向馬英九報告案情之用。嗣特偵組於102年8月31日通知林○濤於9月1日上午前往特偵組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林○濤卻於當日(31 日)下午即前往特偵組要求立即訊問,鄭深元遂於同日晚間6時40分許起訊問林○濤,林○濤當庭證稱陳守煌曾找其討論全民電通更一審案是否上訴等內容,鄭深元旋向楊榮宗、黃世銘報告上情,為確認林○濤證述之真實性,特偵組決定立刻傳喚聽聞林○濤轉述前情之高檢署檢察官陳○芬到場,黃世銘同時並指示楊榮宗修改鄭深元已撰擬之「偵查計畫底稿」之內容,製作「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專案報告 102. 9.1」文件(如附表所示,下稱「專案報告一」),於同日晚間9時27分許,由楊榮宗搭載黃世銘進入馬英九位於北市重慶南路2段之寓所,同時陳○芬於晚間9時30分至45分許,在特偵組以證人身分接受鄭深元訊問。黃世銘當場交付馬英九「專案報告一」、含有柯建銘行動電話號碼、通聯紀錄、通聯基地台位置與他人通話內容等柯建銘個人資料之「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及「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並口頭洩漏全民電通更一審案、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案情,與上開文件所未記載之陳榮和90萬元貪污案、柯建銘關說行賄假釋案、林○濤之部分偵訊內容、特偵組預計傳喚王金平等人之日期及於9月6日將召開記者會等偵查內容及後續辦案計畫。(二)馬英九基於總統職務,得悉前揭應秘密之偵查內容、辦案計畫、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柯建銘個人資料後,即詳細閱讀「專案報告一」內容,並親自以紅筆畫底線、加繪框線之方式,在「參、經研析本案更一審判決顯有違誤」、「肆、相關法律責任研判」(含【本案王院長、曾部長、陳檢察長間有無利益收受不明,曾部長、陳檢察長是否確有關說林檢察官為不上訴之決定,法院判決階段是否容有關說疑義均待查明,有續行偵辦之必要】、【(立法院王院長)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7 條,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之規定,惟無罰則,依目前事證,尚難認其涉有何刑事、行政責任】、【(柯建銘委員)可能涉嫌教唆證人王○○於第一審審理中翻供之教唆偽證罪嫌】等字句)、「伍、後續偵查作為」(含【陸續傳喚王院長、柯委員】、【爰定於 102 年 9 月 6 日前完成相關偵查作為,並分別函送監察院審議及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等字句)、「陸、後語」等部分加強註記。
馬英九閱悉內容後,因與王金平理念之差異,圖藉此撤銷王金平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院長職位,明知尚計劃於 102年9月2日陸續傳喚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陳守煌等人,通訊監察譯文屬應秘密資料,均不得無故洩漏,且柯建銘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總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斯時並無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亦無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情形,竟基於政局部署,先告知黃世銘其並無任何指示,俟黃世銘離開寓所後,隨即指示總統隨行秘書,分別於 102年8月31日晚間10時9分、10分許,以 0935******號行動電話撥打至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持用之0910******號行動電話、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持用之0939******號行動電話,令江宜樺及羅智強立即趕至寓所。馬英九即於102年8月31日晚間10時36分、39分許江宜樺、羅智強分別抵達後,迄翌日凌晨0時4分許江宜樺、羅智強離開寓所時止,馬英九一邊翻閱黃世銘甫交付之「專案報告一」、「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 聲監續字第 568 號譯文」等3份文件,一邊按該文件所載及黃世銘報告內容,以口頭轉述之方式,無故將偵查中之陳榮和90萬元貪污案、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林○濤之部分偵訊內容、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偵查中應秘密消息、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柯建銘個人資料,洩漏予在場之江宜樺、羅智強,使柯建銘個人資料為檢察機關刑事偵查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三)馬英九俟江宜樺、羅智強離開寓所後,旋指示隨行秘書於102年9月 1日凌晨0時12分聯繫黃世銘,命黃世銘於同日中午再度前往寓所,續行說明案情並共進午餐。黃世銘允諾後,於同日8時26分、9 時18分、10時44分及11 時17分許,先後以電話指示楊榮宗入特偵組辦公室修改「專案報告一」之贅字、增列王金平、柯建銘所涉責任宜由國會自律之記載,重行製作「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專案報告 102.9.1 」(如附表所示,下稱「專案報告二」),另新增「各方通話時間內容」文件以補充說明相關監察通訊過程,再由楊榮宗於同日中午,駕車搭載黃世銘進入寓所,馬英九因此取得黃世銘所洩漏、交付甫製作完成之「專案報告二」、含有柯建銘行動電話號碼、通聯紀錄、通聯基地台位置與他人通話內容等柯建銘個人資料之「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 102聲監續字第 568 號譯文」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各方通話時間內容」共4份文件。同日黃世銘回特偵組經與楊榮宗、鄭深元討論後,確定不再依原定計劃傳喚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陳守煌等人進行後續偵查作為。
(四)馬英九明知總統、行政院長對檢察官實施犯罪並無指揮監督之權,檢察總長並無向行政院院長報告偵查中刑事個案之義務,詎接續基於教唆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無故洩漏因職務持有知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意圖損害柯建銘人格權利益而假借總統職務上權力非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不符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02年9月4日中午12時24分42秒許,以總統府02****6000號電話撥打至黃世銘持用之0928******號行動電話,唆使黃世銘無故向江宜樺報告馬英九已自黃世銘處知悉之全部事項,使黃世銘原無向江宜樺洩漏上開偵查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柯建銘個人資料之意,卻因受馬英九教唆而另行起意,先自行與行政院院長辦公室秘書聯繫接洽會面時間,再於同日下午5時許,依約前往江宜樺院長辦公室,當場交付江宜樺標題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專案報告102.9.4」專案報告(內容與黃世銘於9月1日違法交付馬英九之「專案報告二」內容相同,僅首頁日期更改為102.9.4,下稱「專案報告三」)、含有柯建銘行動電話號碼、通聯紀錄、通聯基地台位置與他人通話內容等柯建銘個人資料之「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共3份文件,於報告時洩漏偵查中之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上開文件所未記載之偵查中陳榮和90萬元貪污案、柯建銘關說行賄假釋案、林○濤之部分偵訊內容等偵查中應秘密消息、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使柯建銘個人資料為檢察機關刑事偵查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召開記者會譴責王二、嗣於102年9月5日特偵組100特他61案簽結後,翌日上午黃世銘指示楊榮宗在特偵組召開記者會,至此外界已然得知王金平等人涉嫌關說司法之事,馬英九隨即依次進行政局安排,先命曾○權聯絡王金平儘速回國,江宜樺則於同日兩度約談曾勇夫,要求曾勇夫負起行政責任請辭。迨102年9月8日下午,馬英九由江宜樺陪同召開記者會,以「如果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才是關說」之措辭,譴責國民黨籍的立法院院長王金平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進行關說司法之事後,馬英九即刻於下午3時31分許,召集羅智強及國民黨之曾○權、蕭○岑、殷○、黃○元等人討論召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考核紀律委員會處置王金平涉及關說司法一事。馬英九再於同年月11日第18屆考紀會第16次會議召開前約1小時,在國民黨中央黨部召開記者會,直指「王院長已經不適任立法院院長」、「國民黨如果不能夠做出撤銷黨籍以上的處分,解除王院長不分區立委的資格,讓王院長離開立法院,我們等於選擇默許司法尊嚴被繼續的踐踏」等詞,訴諸考紀會,嗣同日於9時30分召開之考紀會議旋決議撤銷王金平黨籍,使王同時失去擔任立法委員資格及立法院院長職務,國民黨並立即於同日下午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送達王金平之喪失黨籍證明書。惟經王金平於同日以國民黨為被告,向北院提起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之民事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經北院於以102年度訴字第3782號判決認國民黨由考紀會作成之撤銷黨籍處分,違反《民法》第50條第2項4款、《人民團體法》第14條、第27條第2款等強制規定,故判決確認王金平國民黨黨籍存在,國民黨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4年4月23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704號判決駁回而確定。三、案經柯建銘告訴及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社團法人台灣北社、台灣教授協會、黃帝穎告發偵辦。
馬:僅轉述沒給看貳、訊據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一、102年8月31日部分(一)黃世銘有來寓所向伊報告特偵組100特他61案的大概案情,並強調說這個案子已經調查告一段落,這個案子不是刑事不法,而是行政不法;黃世銘有提到目前刑法就司法關說不構成犯罪,所以只是說行政不法;黃世銘說他會在102年9月6日對外公開,似乎有提開記者會,伊沒有主動跟黃世銘說要做什麼處置;伊聽完黃世銘的報告後,只是表示尊重調查,並明白地告訴他伊不會做任何指示。(二)黃世銘離開後,伊有請江宜樺、羅智強前來寓所;伊向他們轉述的就只有司法關說案這部分;伊沒有給江宜樺、羅智強看「專案報告一」,伊只有跟他們口頭摘要,伊只有看1次(「專案報告一」)沒辦法記的很清楚;後來不清楚的時候,也有拿「專案報告一」來參考,只是沒有直接拿給他們看;像王金平跟柯建銘在電話中稱「陳守煌來電說承辦檢察官是林○濤,是曾勇夫的人;已經跟曾勇夫說,曾勇夫說他會盡力,他會弄」及「曾勇夫說OK了」等內容大概的意思有跟他們(江宜樺、羅智強)講。(三)伊對「專案報告一」上某些段落文字下方有手寫畫線,打圈,手寫的框框沒有印象,伊不太記得黃世銘交給伊(「專案報告一」)的時候上面是否有這個筆跡;伊完全沒有這個印象說他還要繼續辦,要傳這些人;伊完全沒有印象黃世銘有跟伊報告大概於(9月2日)要傳王院長、柯委員、曾部長、陳檢察長等人,給他們答辯的機會;黃世銘在跟伊談的時候,渠等並沒有打開這個報告一段一段的看,所以伊並沒有注意到有這一段(後續偵查作為)。 (四)102年8月31日當晚因為本案可能涉及到閣員的政治責任,如果因為閣員應負政治責任,而有異動的話,這是伊跟江宜樺院長的責任;伊、江宜樺、羅智強討論如果涉及到立法院院長及在野黨的國會領袖,這是世界級的醜聞,涉及的人包括法務部部長,他的政治責任為何,會影響到他的去留;立法院院長及立法院在野黨領袖不是渠等能管轄的,但是法務部部長是行政院院長所提名由總統任命的,所以他在本案中的角色所涉及的政治責任,可能影響他的去留;渠等3個人討論,暫不作任何處理;所以渠等當天只討論法務部部長的部分,完全沒有討論王金平、陳守煌的後續處置事宜。(五)伊找江宜樺、羅智強前來,是為了處理危機所帶來的政治衝擊,尤其是法務部部長的政治責任,是否會導致法務部部長辭職下台的問題;這是政治處理而不是洩密;江宜樺、羅智強並不是不該知道這件事情的人,因為事件一旦曝光之後,江宜樺、羅智強都是要來處理這個危機的人等語。
二、102年9月4日部分(一)此案是曾部長涉案,因為江宜樺是黃世銘的直屬長官,黃世銘應該跟江宜樺院長報告,但他跑來跟伊報告,所以伊請他補這個程序;程序上及體制上黃世銘應該向江宜樺報告,所以還要黃世銘再向江宜樺報告 1 次;伊當時沒有對黃世銘做任何指示,只是請他去報告而已。(二)伊請黃世銘去向江宜樺報告有正當的理由,就是司法關說案涉及到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法務部部長的去留,是伊與行政院院長共同的權責,這是《憲法》第56條明文規定,就是行政院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像這類司法關說案發生,可能涉及到法務部部長的去留,伊當然要跟行政院院長討論;所以渠等不是無故,而是有正當理由等語。參、惟查:一、總統為《憲法》機關,職權之行使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二、被告 102年8月31日之行為係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一)被告依法對「100特他61案」之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及對個人資料應合法利用1.被告對於因職務所知悉之「100特他61案」偵查內容應予保密(1)未偵查終結之案件,其偵查內容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秘密(略)(2)自全案時序觀之,被告於8月31日行為時,100特他61案特偵組尚未終結(被告於9月4日行為時亦同)①自刑事偵查程序形式觀之,100特他61案特偵組尚在偵查中特偵組100特他61案之偵辦內容,包括陳榮和90萬元貪污案、柯建銘關說行賄假釋案、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柯建銘教唆全民電通更一審案證人王○○偽證案、全民電通更一審案證人王○○偽證案及其他數犯罪嫌疑人涉犯其他案件,此據本署調閱該案全卷查核屬實,上述案件於被告行為時之102年8月31日尚無相關終結偵查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簽呈等結案書類存卷,足見當時特偵組尚未偵查終結。②自刑事偵查作為實質觀之,100特他61案特偵組尚在偵查中
查鄭深元於102年8月31日晚間6時40分許起開始在特偵組訊問證人林○濤,迄同日晚間8時47分許訊問結束;證人陳○芬經電話通知後,亦於同日晚間9時30分開始接受鄭深元訊問,迄同日晚間9時45分許訊問完畢。此外,特偵組不僅於 102年8月31日晚間尚在訊問證人,且該案對林○濤持用之 0939******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自102年8月31日至9月5日間由支援特偵組辦案之司法警察蔡○穎、房○群等人進行現譯,通訊監察作業迄102年9月5日下午4時許始停止乙節,足見被告行為時,特偵組偵查作為尚在進行中。(3)被告對於因總統職權所知悉之100特他61案偵查內容有保密義務①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以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構成本罪,至其所洩漏或交付者是否為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並非所問。另《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所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不以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又『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係針對洩漏或交付秘密對向行為之收受者而言,除該對象行為之收受者為公眾外,若該收受者將秘密洩漏或交付予其他不應知悉者,仍應成立犯罪。②略③參酌黃世銘於105年12月1日偵查中證稱:伊與楊榮宗討論到若以行政不法結案,將來公布可能會引起政局動盪,因牽涉太多人,是否要向馬總統報告,讓總統有個提早因應等語,顯見黃世銘於102年8月31日向被告洩密,係基於被告總統之身分,而非基於與被告之私交,從而,被告係因其職務功能之範圍而知悉該等偵查應秘密內容,且被告知悉該等偵查內容與其當時所具有之公務員身分間具有關聯性等情,足堪認定。被告行為時,100特他61案均仍在刑事偵查階段,故相關偵查內容均屬應秘密之事項,衡諸被告雖係因黃世銘洩漏始知悉該等偵查中內容,惟該內容仍僅存在少數特定對象之間,尚乏公示周知之性質,是其本質上仍具非公知性,對其他人及公眾而言仍處秘密狀態。從而,雖被告係因黃世銘非法洩漏而獲悉100特他61案偵查內容,且其並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範對象,參酌上開規定、判決意旨,被告對於因總統職務而獲悉之偵查秘密,仍負有保密義務。2.被告不得無故將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提供與他人(略)3.被告對於個人資料應合法利用(略)
江宜樺:沒看報告(二)被告客觀上有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予江宜樺、羅智強及利用柯建銘個人資料
1.被告確有洩漏偵查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
證人江宜樺於本署105年12月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檢察官問:為何馬英九於今日偵查中供稱當晚有拿黃世銘所提供專案報告一參考告訴你跟羅智強?)總統跟我們談事情通常桌上都有記事本及相關資料,他一邊說會一邊翻手上東西,但不會給我們看,當晚他確實有翻閱資料,口頭轉述給我們聽,但沒有拿給我們看專案報告」、「(檢察官問:102年8月31日晚間10時36分許至9月1日0時4分間在總統官邸你跟羅智強、馬英九在談論何事?)總統對我跟羅智強說稍早檢察總長黃世銘來官邸向他報告,說他們在偵辦一個法官集體貪瀆案實施監聽時,發現柯建銘跟王金平的電話聯繫中,有涉及到柯建銘所牽涉的全民電通案,柯建銘請王金平幫忙跟法務部長曾勇夫關說,而王金平在跟曾勇夫聯絡過後,告訴柯建銘說這件事情講好了,也就是檢察官不會再上訴柯建銘,而此事經過特偵組訊問承辦的檢察官後,已經確認有上開情形,因此這個案件就涉及法務部部長跟高檢署檢察長行政不法的問題,黃世銘向總統馬英九說他們大概下週就會對外公布這件事情,因為承辦的檢察官林○濤在稍早接受訊問後情緒不穩定,可能回去後會對別人說明這事情,因此黃世銘特別向總統報告,總統轉述部分到這裡」、「(檢察官問:102年8月31日晚間馬英九有無跟你及羅智強提及柯建銘、王金平稱陳守煌來電話說承辦檢察官是林○濤,是曾勇夫的人、『已經跟曾勇夫說,曾勇夫說他會盡力,他會弄』,及『曾勇夫說OK了』等通訊監察內容?)『已經跟曾勇夫說,曾勇夫說他會盡力,他會弄』,及『曾勇夫說OK了』這兩段話我比較有印象,有聽馬英九轉述」等語。
又證人羅智強亦於105年12月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檢察官問:是否可以詳述當時的經過?)總統說黃總長有來跟他報告,提到王金平院長涉及司法關說,……,我大體知王金平院長涉及司法關說,黃總長那邊掌握的事證蠻明確的」等語。上開江宜樺、羅智強之證詞,均核與被告於105年12月1日偵查中供稱:「(檢察官問102年8月31日晚上,你有無與江宜樺、羅智強提及例如王金平跟柯建銘在電話中稱『陳守煌來電說承辦檢察官是林○濤,是曾勇夫的人;已經跟曾勇夫說,曾勇夫說他會盡力,他會弄』以及『曾勇夫說OK了』等內容?)」、「(檢察官問:你當晚只有跟江宜樺、羅智強說曾部長好像有在幫忙,這樣江宜樺院長認為證據充足嗎?)……我們是從相關通聯紀錄、黃檢察總長提到曾部長表示盡力處理,我們認為這個相關資料來看,一般大眾來看,會相信的確會有這個關說的行為,我們認為對政局會有衝擊,我們的結論是我們三人要做好心理上的準備,這是個大事情,在特偵組還沒有公布之前,我們不採取任何行動」等語相符。足見被告於黃世銘洩密及交付「專案報告一」後,旋即將特偵組尚在偵查中之陳榮和90萬元貪污案、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林○濤之部分偵訊內容、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轉述與江宜樺、羅智強知悉,是被告確有洩漏偵查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之犯行,堪以認定。
2.被告洩密行為亦屬對柯建銘個人資料之利用
查被告自黃世銘處獲悉秘密後,即將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中涉及柯建銘、王金平、曾勇夫、陳守煌等人之通話內容轉述與江宜樺、羅智強知悉,已如前述,被告所為,當屬對於柯建銘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利用」行為。
(三)被告102年8月31日洩密予江宜樺、羅智強係為進行後續政局安排
1.被告當日作為,並非僅在處理閣員政治責任
(1)有關被告102年8月31日晚上與江宜樺、羅智強等人討論之核心內容,據證人羅智強於本署105年12月1日偵查中結證稱:「(檢察官問:曾勇夫部長辭職前,你與總統、江院長有討論過這件事嗎?)沒有,一切討論都是在特偵組記者會之後」、「(檢察官問:102年8月31日有沒有提到部長去留?或任何人事問題?)沒有」、「(檢察官問:102年8月31日你們三人是否有討論到特偵組公布後,內閣閣員要怎麼處理,以及行政、立法之間怎麼互動?)內閣閣員要怎麼處理的部分,我沒有印象,至於後面的這句話(指行政、立法間要如何互動),就是我前述所指之政治衝擊的部分」、「(檢察官問:102年8月31日當天晚上是否有提到王金平是否適任立法院院長這部分嗎?)這個是包含在政治衝擊的部分裡面,如果關說事實屬實的話」等語。

馬未討論政治責任
互參證人江宜樺於同日結證稱:「(檢察官問:102年8月31日晚間10時36分許至9月1日0時4分許在總統官邸你與羅智強、馬英九在談論何事?)談論所謂的司法關說案;我們就開始討論如果這件事屬實,我們後續該怎麼辦;我們就這件事情公布後可能產生的各種影響交換意見」、「(檢察官問:柯建銘、王金平責任問題,沒有詢問你們,交換意見?)我們花比較多時間,是判斷柯建銘、王金平行為有無構成關說司法個案,我們根據特偵組提供的報告,我們三人傾向認為柯建銘、王金平涉嫌關說司法個案」、「(檢察官問:102年8月31日晚間您與馬英九總統、羅智強有無提到其他涉及關說的如柯建銘、王金平、陳守煌如何處理?)相對陳守煌來說主要討論曾勇夫,柯建銘、王金平部分主要討論這件事政治衝擊」、「(檢察官問:您跟羅智強、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當晚到底有無提到王金平是否適任立法院長?)我們沒有特別討論王金平是否適任立法院長的問題,我們只有談到如果是先進民主國家的國會議長涉及司法關說的話,可能大部分情形是議長會辭職」、「(檢察官問:特偵組公布新聞稿前,馬英九有無跟你談到法務部長由何人接任?)沒有」等語。足見被告於102年8月31日與江宜樺、羅智強 2人討論其所述「政治衝擊」、「世界級醜聞」時,並非將法務部部長之留任與否、接任人選等內閣閣員政治責任問題置為討論核心。
(2)江宜樺在知悉曾勇夫涉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後,迄於102年9月6日特偵組記者會後之下午始約見曾勇夫,曾勇夫原不欲辭任,惟經江宜樺當天二度約談並赴總統府討論後,曾勇夫遂於同日晚間許宣布請辭乙節,業據證人江宜樺於本署 105年 12月1日偵查中證述明確,核與證人曾勇夫於監察院102年10月14 日調查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
自江宜樺於上揭記者會當日即令曾勇夫辭任法務部部長以觀,被告及江宜樺既可因法務部部長之政治責任問題,於1日內逕予更換閣員,被告應無於8月31 日連夜召見江宜樺、羅智強專程討論曾勇夫去留之必要性,足見被告當晚獲悉王金平等人涉關說司法情事後立即洩密予江宜樺、羅智強之舉,非單純為處理內閣閣員之政治責任。

公開呼籲撤銷黨籍
2.被告依序進行撤銷王金平國民黨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院長職權之安排
(1)8月31日向江宜樺、羅智強洩密後,為使江宜樺充分掌握案情以為後續政局因應,乃教唆黃世銘於102年9月4日向江宜樺洩漏100特他61案之偵查內容,並於102年9月6日特偵組開記者會公開王金平等人涉及關說司法之事後,被告旋命曾○權聯絡王金平盡速回國,江宜樺則兩度約談曾勇夫,要求曾勇夫負起行政責任請辭,業據證人曾○權於本署106年3月9日偵查中、證人江宜樺於本署105年12月1日偵查中及曾勇夫於監察院102年10月 14日調查中陳述在卷。
經查閱本署102年度他字第 8423 號卷存之通聯紀錄,被告於9月8日下午由江宜樺陪同召開發表「如果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才是關說」之譴責王金平涉關說司法案記者會後,隨即命隨行秘書於該日下午3時31分至35分許,以隨行秘書所持用之0935******(號碼詳卷)公務行動電話,密集撥號聯繫時任國民黨秘書長兼副主席曾○權、文傳會主任委員蕭○岑、文傳會副主任委員殷○、副秘書長兼考紀會主任委員黃○元,召集上開位居國民黨內要職人員及不具黨職且為被告102年8月31日晚間洩密對象之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一同會商後,達成共識將召開考紀會處置王金平涉及關說司法一事,此經證人曾○權於本署106年3月9日偵查中及證人蕭○岑於本署106年3月8日偵查中證述綦詳,並與卷附之通聯紀錄、各行動電話門號申登資料等資料相符;是被告待特偵組於9月6日召開記者會後,即依次聯繫前揭國民黨高層主管、總統府政治幕僚,進行8月31日以後之政局安排。
(2)被告與上揭國民黨主管及羅智強一同開會討論後之翌(9)日,由考紀會專門委員吳○可以「為處理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同志涉及司法關說案」為由,簽請召開考紀會議審議,經層轉考紀會副主任委員兼主任沈○鋒、主任委員黃○元、秘書長曾○權等人批閱同意。參酌證人吳○可於本署106年2月8日偵查中證稱:在機關裡這種事情一定是主管有指示才會簽辦,主管就是主委黃○元,黃○元有建議伊要做怎樣的處理,說要撤銷黨籍,伊得到的高層授意就到主委黃○元那裡而已,一般機關裡承辦人要處理重大案件一定會跟長官討論,長官有所決定後我們才會簽辦,何況是這案件這麼重大等語。
102年9月11日上午預定召開審議前1小時,在中央黨部內以黨主席身分召開記者會,公開向大眾呼籲「身為國民黨主席,我只有明確表達我的態度,我認為王院長已經不適任立法院長」、「國民黨如果不能夠做出撤銷黨籍以上的處分,解除王院長不分區立委的資格,讓王院長離開立法院。我們等於選擇默許司法尊嚴被繼續的踐踏」等詞,並於隨後在中央黨部召開之考紀會議進行中,復以黨主席身分親赴會場說明乙節。
顯見被告接連以公開呼籲、發表聲明等訴諸輿論之方式,欲促成考紀會作出撤銷王金平黨籍之處分。而考紀會確於同日做成撤銷王金平黨籍之決議,並於同日下午5時27分許,國民黨向中選會送達王金平喪失黨籍證明書等節,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關說非屬緊急危難(四)被告非法洩漏偵查中應秘密消息、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並將柯建銘個人資料為蒐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1.被告所為,非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查被告固於本署 105年12月1日偵查中辯稱:因為關說案可能涉及到閣員的政治責任,如果因為閣員應負政治責任,而有異動的話,這是伊跟江宜樺的責任,所以伊在得知黃世銘告知伊的事項後,隨即電召江宜樺、羅智強共同討論;這件事是世界級的醜聞,一旦爆發,一定會造成政治紛擾,政局動盪云云。惟被告所謂的政治紛擾、政治動盪即國會議長及內閣閣員涉及關說司法之世界級醜聞,要與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之急迫、重大情事並不相當,而被告洩密予江宜樺、羅智強,亦無從能因此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且被告所為亦與國家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無涉,難認此為被告得以向江宜樺、羅智強洩密之合法理由。2.違反國會倫理規範係屬國會自律,與總統、行政院長、總統府副秘書長職權無涉。查江宜樺、羅智強於被告行為時,分係行政院院長及總統府副秘書長,渠等職務均與偵查犯罪、國會自律毫無關聯,自難逕認江及羅係有權知悉、持有前開應秘密資料之人。
馬涉教唆總長犯罪3.被告係「無故」洩漏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
查被告洩漏前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之目的,意在究責王金平、柯建銘等人所涉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政治衝擊考量與後續政局部署,已如前述,此核與證人羅智強於本署105年12月1日偵查中證稱:「這件事情跟我的關聯不大,因為我的業務需要處理的就是政治面的事情」、「我是處理危機管理幕僚,一旦有重大事件發生,馬總統會希望我知道,這個知道有兩層意義,第一層是聽我的意見,不管意見最後是否有實益,第二層,是讓我有個預備,在政治衝擊來之前」等語相符。
退而言之,縱如被告所言,其意在處理法務部部長曾勇夫之政治責任,惟總統職權之行使亦非無限上綱,本其《憲法》機關之忠誠義務,其權力之行使當然必須受到《憲法》規範之約束,更應遵守法治國原則,故在其得悉前揭秘密後,於處理閣員政治責任時,尚非不得選擇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竟將其職務上獲悉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之來源及詳細內容告知他人,被告所為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自不得阻卻違法。被告利用柯建銘個資並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亦非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足生損害於柯建銘。
三、被告字102年9月4日之行為係教唆犯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一)被告教唆黃世銘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資。黃世銘本無意向江宜樺報告,係經被告唆使另行起意犯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犯行。查被告於102年9月4日中午12時24分42秒許,撥打電話給黃世銘,指示其向江宜樺報告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案情,黃世銘因此於同日下午5時許,前往江宜樺院長辦公室,當場交付江宜樺「專案報告三」、含有柯建銘電話號碼、通聯紀錄、通聯基地台位置與他人通話內容等柯建銘個人資料之「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共3份文件,並於報告時洩漏偵查中之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柯建銘個人資料,及上開文件所未記載之偵查中陳榮和90萬元貪污案、柯建銘關說行賄假釋案、林○濤之部分偵訊內容等應秘密事項等節,業據證人黃世銘於本署105年12月1日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102年9月4日,你有持除缺少『各方通話時間內容』附件,另外報告時間改為102年9月4日,其餘內容、附件均同上述專案報告二之資料,前往行政院向前行政院院長江宜樺進行專案報告?)9月4日那天我是有拿一份專案報告呈給江宜樺院長。因為當天上午馬前總統打電話給我,要我向江宜樺報告司法關說案,我就馬上跟江宜樺院長聯繫」、「(檢察官問:你方才說當天馬前總統打電話給你,要你向江宜樺院長報告司法關說案,那麼當時他是怎麼跟你說要如何報告的?)馬前總統是說司法關說案有涉及法務部部長及高檢署檢察長,在體制上也應該讓他們的長官行政院院長知道,所以指示我跟江宜樺院長報告,他只簡單這樣講,我覺得總統的指示很正確」、「(檢察官問:馬前總統有說要報告到什麼程度嗎?)……我為了讓江宜樺院長了解到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我有從高院法官陳榮和家裡搜到的90萬元開始說起,再發展到柯建銘涉及的假釋關說案,再從假釋關說案監聽到本件司法關說案……」、「(檢察官問:為什麼要提供給江宜樺院長通訊監察譯文等?)這個報告與呈給總統的報告基本內容一樣,我只是沒有檢查給院長的時候少一份附件(即「各方通話時間內容」文件)」等語明確;核與證人江宜樺於本署105年12月1日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9月4日與黃世銘討論何事?黃世銘有無跟您說係何人叫他來跟您報告的?)有,他說是總統請他來向我報告,就是報告司法關說案。」、「(黃世銘有無交付一份包含偵查程序、通訊監察譯文等專案報告給您閱覽?)是。」及於本署102年10月3日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9月4日下午五點檢察總長黃世銘到你辦公室做如何報告?)檢察總長黃世銘就著這些資料大概十幾頁簡單講,當然檢察總長黃世銘講的比馬總統詳細」、「(檢察官問:檢察總長黃世銘有無向您報告,為何選在102年8月31日向馬總統報告此事?)檢察總長黃世銘似乎有提到他們那天訊問了林○濤檢察官後,覺得林○濤檢察官情緒很不穩定,怕她會對外洩漏」等語相符,質之被告亦於本署105年12月1日偵查中供承:102年9月4日伊有打電話請黃世銘跟江宜樺報告關說案,此節堪可認定。

(二)被告主觀上有不法之犯意
1.被告於9月4日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時,未告知其於8月31日已召見江宜樺並洩漏偵查等秘密,江宜樺面對黃世銘前來報告時,亦未向黃世銘表示被告早已向其揭露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相關內容等事實,業據證人黃世銘於本署105年12月1日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在 9月4日之前,馬英九有無跟你提及他曾經有將你報告過的司法關說相關事項,已經向江宜樺、羅智強做了說明?)沒有,這件事情我是看報紙才知悉」、「(檢察官問:9月4日和江宜樺前院長碰面時,江前院長有跟你提到馬英九曾經跟他提過你所說過的司法關說案此事嗎?)印象中沒有」等語明確,核與證人江宜樺於本署102年10月3日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檢察總長黃世銘有無告知你,他為何直接向總統報告而未先向你報告此事之原因為何?)檢察總長黃世銘沒有特別提到這件事」、另於本署105年12月1日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你當時有無與黃世銘說102年8月31日晚間馬英九有跟你說過本案司法關說之內容?)印象中沒有是聽他報告」、「(檢察官問:為何沒有跟他說?)因為有些事情不必多講,且我跟黃世銘也不熟悉,只單純聽他報告」等語相符,先予敘明。
2.況被告於命黃世銘向江宜樺進行報告時並未預先設限黃世銘可得洩漏範圍及內容,衡情黃世銘自會基於公務行政倫理,持相同之專案報告等資料陳送江宜樺閱讀,並親口解說詳述而洩漏。被告又未告知黃世銘其已口述「專案報告一」等予江宜樺知悉,黃世銘自會認定江宜樺對此關說案情毫無所悉,必承續其前於102年8月31日初次向被告報告方式,向江鉅細靡遺敘明辦案經過及偵查計畫等始末,此情顯應為被告所得預見。
3.再者,被告於102年8月31日晚間已對江宜樺、羅智強指示應尊重特偵組之偵辦,不予以指導、干涉,俟特偵組記者會後再行處理乙節,業據證人羅智強於本署105年12月1日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是否可以詳述當時的經過?)……印象中總統當時的意思是說司法問題我們不碰觸,不下任何指示、指導、不給任何意見」、「(檢察官問:後來有做什麼結論嗎?)因為我們也做不了什麼事情」等語明確,核與證人江宜樺於本署102年10月3日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與馬總統經討論後,有何指示?)沒有,我們的看法就是不能去干涉特偵組的辦案」、「(檢察官問:馬總統有無下達其他指示?)很快就都認為我們當然要尊重特偵組的偵辦,不會予以任何的指導、干涉」及於本署105年12月1日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柯建銘、王金平當時涉及關說責任,當晚沒有討論?)行政院對他們兩位是不能採取任何作為,當天晚上總統沒有明確說會採取什麼作為」等語相符。顯見被告、江宜樺、羅智強於8月31日討論後,渠等均深悉對於特偵組尚在偵辦中之案件以及對王金平、柯建銘所涉關說司法之責任追究,法制面上渠等毫無任何著力空間。然被告於102年9月4日卻又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關乎王金平、柯建銘2人之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細節,是被告已知悉其所為並非依循現行法制,益見被告主觀上確有不法之認識。

總長不須報告個案
4.退步言之,被告於8月31日向江宜樺、羅智強洩密之際,係參看「專案報告一」、「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等文件,並轉述黃世銘口頭報告內容,被告本身終非實際參與偵查之檢察官,對於案情、證據及後續辦案計畫等,自無法如黃世銘般瞭若指掌,被告時任國家元首,公務繁忙且正值颱風勘災之際,又極度重視王金平、柯建銘等人關說司法案之後續發展,其為使江宜樺充分掌握案情以為政局因應,主觀上遂有促使黃世銘非法向江宜樺說明更為詳盡之偵查秘密之意。又本件客觀上黃世銘確實經於102年9月4日聯繫江宜樺秘書後,於同日下午前往報告時當場交付「專案報告三」、含有柯建銘電話號碼、通聯紀錄、通聯基地台位置與他人通話內容等柯建銘個人資料之「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共3份文件,於報告時洩漏偵查中之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上開文件所未記載之偵查中陳榮和90萬元貪污案、柯建銘關說行賄假釋案、林○濤之部分偵訊內容等偵查中應秘密消息、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使柯建銘個人資料為檢察機關刑事偵查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業如前述,堪認被告於102年9月4日教唆黃世銘洩密時,其主觀上具教唆洩密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5.查被告曾任法務部部長達3年4月之久,早於84年10月19日由被告主持召開法務部革新小組第5次會議時,即對於檢察一體係保護檢察官免受外力干擾之防護罩,而非使檢察首長成為政治勢力侵入檢察體系之橋樑,及檢察體系援用司法獨立概念,而有整體獨立之要求,以擺脫行政勢力及壓力團體之干預有所了解,此觀卷存法務部106年2月23日法檢決字第10604508930號函所附84年10月12日革新小組第5次會議紀錄即明,足認被告對於檢察一體原則及適用對象乙節,早已知之甚詳。法務部部長、行政院院長、總統既然俱非檢察一體適用範疇,縱使組織法上行政院院長屬檢察總長之長官,仍非必謂行政院院長於作用法上有對刑事個案之偵查指揮監督權限。
6.被告雖於本署105年12月1日偵查中辯稱:江宜樺知悉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是伊轉述的,因為江宜樺是黃世銘的直屬長官,黃世銘應該跟江宜樺院長報告,但他跑來跟伊報告,所以伊請他補這個程序云云。
惟查,如前所述,檢察總長就偵查中刑事個案並無向行政院院長報告之權責,縱如被告所辯有內閣閣員涉及行政不法,然被告非不得選擇以合法適當方式為之,或俟有權機關於犯罪偵查完畢並依法定程序簽報責任歸屬時再行處置相關涉案人員。況觀諸江宜樺收受黃世銘於9月4日提出之「專案報告三」後,未依行政院訂定之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辦理收文及簽辦,於閱覽後復未依檔案法第6條以下及上揭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歸檔而逕自銷毀,此業經證人江宜樺於105年12月1日偵查中自承在卷。
不論自黃之報告程序或江宜樺之文書處理方式,在在與刑事訴訟程序及行政法定程序不相符。被告不能單以「江宜樺是黃世銘的直屬長官」、「我請他補這個程序」等寥寥數語,即置上開檢察一體及黃世銘身為檢察總長應遵守之偵查不公開原則於不顧,而欲以此正當化其犯罪行為。被告辯稱其102年9月4日所為係請黃世銘補足檢察總長向行政院院長報告之程序云云,顯不足採信。
7. 綜上所述,被告明知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並無正當理由,復與蒐集柯建銘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不符,更非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自不得無故洩漏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與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均業如前述。是被告承其102年8月31日之犯意而為9月4日犯行,不僅為匿飾其8月31日洩密行為,更藉由黃世銘揭露更詳盡之案情予江宜樺親聞,其目的均係為利其為後續政局安排,均足證其主觀上存有不法之犯意。
職權不可無限上綱四、總結
(一)被告102年8月31日行為部分
被告得知黃世銘違法洩漏之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等案偵查內容、計畫等偵查秘密時,不僅已經黃世銘告知9月2日可能傳喚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陳守煌等人,大概9月6日會偵結之偵查計畫,且已詳閱「專案報告一」之內容,被告辯稱該案係行政不法而非刑事不法案件,已無足採;又被告在總統寓所內,係一邊翻閱「專案報告一」及「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 102 聲監續字第 568 號譯文」等文件,一邊按報告記載及黃世銘口述內容,摘要轉述使江宜樺、羅智強亦得悉偵查案情及柯建銘與他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此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據證人江宜樺、羅智強證述綦詳,足見被告確實有非法洩密無訛;又被告雖稱其找江宜樺、羅智強之目的係為處理關說案所帶來之政治衝擊,尤其是法務部部長之政治責任,然觀諸證人江宜樺、羅智強之證述,亦見8月31日當晚並未將法務部長去留及接任人選置為討論核心,而主要討論如何究責王金平、柯建銘等人所涉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及後續政治衝擊等問題,足見被告8月31日所為係為進行後續政局安排,且縱被告係在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其得選擇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如「不告知偵查內容與來源」、「不揭露通訊監察譯文」之方式,或「俟有權機關將相關涉案人員犯罪偵查完畢並依法定程序簽報責任歸屬」後再行決定,然被告卻洩漏偵查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將柯個資非法利用,益證其不法性。
(二)被告102年9月4日行為部分
被告雖辯稱因關說司法案涉法務部長之政治責任,法務部部長之去留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共同權責,程序及體制上黃世銘應該向江宜樺報告,其請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有正當理由云云。然被告曾任法務部部長達3年4月之久,對於上開100特他61案等數案件尚未偵結且有後續偵查作為,檢察總長之檢察職權並不隸屬於行政院院長監督,檢察總長並無向行政院院長報告偵查中個案之義務等原則,斷無不知之理,猶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偵查中應秘密之案情,使黃世銘將詳盡之「專案報告三」、「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 102 聲監續字第 568 號譯文」內容洩漏並交付予江宜樺,其行為自屬非法。
(三)結論
查總統為《憲法》上之機關,負有「憲法機關忠誠」之義務,應竭力遵循並維護憲政秩序,其職權之行使並非無限上綱,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被告長期從事司法實務與法律教學,深諳法律專業與行政程序,明知人民對於隱私權、通訊秘密自由及資訊自主權之期待,為普世共維之基本價值,執政期間亦迭次宣示保障基本人權,顯見其對人權保障之法規及必要有深切瞭解,縱為處理內閣閣員之政治責任,亦非不知得選擇以合法適當方式為之。惟被告因與王金平等人之理念差異,於國家或人民並無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等情狀,亦非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竟逾越司法與政治應有分際,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偵查中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將柯建銘個人資料為蒐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侵犯人民之基本權利,其所涉犯罪事實已臻明確,且查無阻卻違法事由,犯嫌足堪認定。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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