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事不應由矯正機關處理(吳景欽)

前總統陳水扁參與感恩餐會,無線充電裝置成長快 相容性是最大挑戰,因違反了台中監獄所設下的五不指令,LEMAIRE寬肩垮褲 輕鬆做自己,致可能被撤銷保外就醫。只是從馬英九總統時代的同意保外,廉航爭議暴增5倍 票務佔8成,直至現今蔡英文總統時代的考慮撤銷,調高基本工資 搶救「崩」家庭(李應元),對於陳前總統的刑事處遇,學測今登場 別帶錯准考證,就一直是政治考量凌駕於其他因素之上。若果如此,就不應讓矯正機關來面對,而應是考慮能否以特赦的方式為解決。依據《憲法》第40條,總統雖有大赦、特赦與減刑之權,但依《憲法》第58條第2項及第63條,針對全面性的大赦或減刑,須由行政院會議決定,並由立法院議決,故總統真正擁有的特權,實則為不受行政與立法權箝制的特赦。而根據《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經特赦者,除非情節特殊,致得將罪刑宣告為無效,否則,僅能免除刑之執行。此與大赦依據《赦免法》第2條第1款,明文罪刑同時失效,有很大的不同。又在此條文中,並無如《赦免法》第2條第2款,即大赦之效力,亦及於未受罪刑宣告者的追訴權消滅之規定,以致產生對尚未確定案件可否特赦的爭議。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若按照法條文義來解釋,既然特赦效力原則上僅能免除刑的執行,自應以已確定的有罪判決為行使對象。依此而論,陳前總統因有多起案件尚未確定,且處於停止審判的狀態,蔡英文總統就算行使特赦,也無法及於這些案件。甚且將特赦用之於未確定的案件,不僅是以總統的特權來取代法官的審判權,似乎也是一種有罪推定,以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一個可以解釋的空間,或在於《憲法》與《赦免法》,對於總統的此等特權,只規定法律效果,卻未明文要件與範圍,故關於特赦的對象,就無法排除繫屬於法院,甚至尚未被起訴的案件,致可以追訴權消滅為由來為赦免。
尤以扁案來說,於整個刑事程序瑕疵重重,且一再暴露司法人員的恣意與專斷下,陳前總統到底是罪有應得的貪瀆犯,抑或是政治迫害的犧牲者,實也令人感到模糊。也因此,關於特赦與否,最終恐非決定於法律,而是主事者的權力意志。
更重要的是,主事者實不應該讓第一線的刑事執行機關,時時得揣摩上意,並因此碰觸到法規範之底線,致使行政機關的中立性,受到強烈質疑。這絕對不是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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