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權裁量鄭捷到庭聽判(樊季康)

長期堅定主張廢死的桃園地院錢建榮法官與黃致豪律師,鮮嫩春筍 清甜多汁,同時撰文批評本人不該違背鄭捷的意願,Selfies Gone Wild,提解鄭捷到庭宣判,逃犯擅闖鋸手銬 工廠老闆淪共犯,本人說明如下:宣判的意義,被指接受老格獻金 沙柯吉提告,不僅在告知被告判決的主文及主要的理由,遠百周年慶超標 今年業績逾400億,也包括告知被告上訴的權利與期間。因此對被告宣判,藥沒吃完 勿留下次吃,也具有保障被告權益的效益。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不提解是便宜行事《刑事訴訟法》第312條規定:「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是規範法官於被告未到庭的情形下,仍應如期宣判。惟此規定並未限制法官於在押之被告表達不願到庭聽判時,即不得提解被告到庭宣判。在押之被告,是否有提解到庭訊問或宣示裁判之必要,屬於法官依職權得裁量之事項。例如:宣判時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或需諭知被告交保或釋放之情形,則縱使被告於審理期日曾表達不願到庭聽判之意思,實務上仍會提解被告到庭宣判,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在押之被告,如無不能到庭之情形,應以提解被告到庭宣判為原則。實務上法官於辯論終結前,常會訊問在押被告是否放棄到庭聽判,係因提解被告到庭徒增法警人力負擔,如在押被告自願放棄到庭聽判,則法官可免去提解人犯的繁瑣程序,惟此屬便宜行事作法。
鄭捷一案於104年2月10日辯論終結,當日被告或辯護人均未表達被告不願到庭聽判之意思。迄104年3月6日宣判當日上午,被告之辯護人始緊急遞狀表達被告鄭捷不願到庭聽判。桃園地院錢建榮法官撰文指稱:「被告在言詞辯論終結那天明白的表示他不願聽判」乙節,與事實不符。
鄭捷殺人案係社會矚目重大案件,且合議庭了解,鄭捷宣判時,檢察官、辯護人、告訴人及被害人或其家屬均會到庭聽判,而鄭捷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提解甚為方便,被告身體健康又無不能提解到庭之情形,且新北地院事前已完善規劃法警戒護之人力配置,如僅因被告臨時表達不願到庭,合議庭即不將其提解到庭,顯不適當,日後亦恐人權團體吹毛求疵,批評法院怠於履行宣判之義務。
究竟是何人想讓合議庭對著被告缺席之法庭宣判,以製造空洞而荒謬的宣判畫面,大家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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